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易字,92年度,1104號
TPDM,92,易,1104,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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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易字第一一O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男 三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三三O號、
第一O七一九號)及移送併辦(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O八O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連續以明知為侵害著作權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均沒收。 事 實
一、乙○○明知如附表一、二所示之音樂光碟片,分別係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簡稱滾石公司)、艾迴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艾迴公司)、華納國際音 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華納公司)、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華研公司)、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力公司)、福茂唱片 音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福茂公司)、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科 藝百代公司)、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環球公司)、豐華唱片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豐華公司)、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點子公司 )等公司所享有著作權之音樂著作(各公司所享有之音樂著作詳如附表一、二所 示),非經前揭享有著作權公司之同意或授權,不得重製、散布或意圖營利而交 付;亦明知綽號「TONY」之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所持有包括如附表 一、二所示之光碟片,係非法重製侵害前開著作權人享有錄音著作之物,竟於九 十二年二月十五日向「TONY」以每片五十元價格買入含附表一、二所示之盜 版音樂光碟片共五十片後,基於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概括犯意,自同年二月二十二 日起,在其位於臺北市○○區○○街五○巷十二號之唱片行內,連續以每片一百 元價格陳列出售予不特定人賺取差價牟利,嗣分別於同年三月十二日晚間十時四 十五分許及四月二十日十五時三十分許,經警在上址查獲附表一、二所示之盜版 音樂光碟共三十一片。
二、案經滾石公司、艾迴公司、華納公司、華研公司、豐華公司、新力公司、福茂公 司、科藝百代公司、環球公司、豐華公司公司委由甲○○訴請臺北市政府警察局 內湖分局報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及移送併辦。 理 由
一、右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乙○○於本院審理時供認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甲○○ 、陳肇康指述情節相符(見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八頁、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O八O 八號卷第五頁),並有現場照片五紙、如附表所示告訴人之營利事業登記證附卷 可按,及如附表所示之盜版音樂光碟共三十一片扣案可佐,本件事證明確,被告 犯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著作權法第八十七條第二款、第九十三條二款明知侵害著作權 之物,意圖營利而交付之方法侵害他人著作權罪,按被告行為後,其犯行已於九 十二年七月九日經修正公佈為著作權法第九十一條之一第一項「意圖營利而以移 轉所有權之方法散布著作原件或其重製物而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財產權者,處三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七十五萬元以下罰金」,並自同年七月



十一日生效,經比較新舊法結果,以舊法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依刑法第二條第 一項但書規定應適用舊法論處。被告先後多次犯行,時間緊接,觸犯構成要件相 同之罪名,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依連續犯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爰審酌 被告販賣盜版物品顯然欠缺保護智慧財產權之概念、危害我國國際形象甚深、惟 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稱良好、及其犯罪動機、販賣時間、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 ,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末查,扣案如附表一 、二所示之物,為被告所有且供其犯本罪所用之物,應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宣告沒收。至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O八O八號移送併辦被告販賣附表 二所示之盜版光碟部分,與本件為事實上同一案件,起訴書雖漏未就該部分提起 公訴,然仍為起訴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一併予以審理,附此敘明。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第三款、第八十七條第二款,刑法第二條第一項但書、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黃玉婷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 如 琪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黃 鈴 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附錄法條:
修正前著作權法第九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 侵害第十五條至第十七條規定之著作人格權者。二 違反第七十條規定者。
三 以第八十七條各款方法之一侵害他人之著作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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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力哥倫比亞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華研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環球國際唱片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滾石國際音樂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科藝百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點子音樂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艾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