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八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林垂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甲○○○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勇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九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楊晉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