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違反著作權法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重附民字,91年度,155號
TPDM,91,重附民,155,200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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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附民字第一五五號
  原   告 乙○○○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路○段三八六號七樓
  法定代理人 林垂立
  訴訟代理人 易定芳律師
  被   告 甲○○○出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正勇
右被告因民國九十一年度自字第六九0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
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
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法 官 楊晉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七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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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甲○○○出版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乙○○○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