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1年度,192號
TPDM,91,交附民,192,200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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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九十一年度交附民字第一九二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被   告 信有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右列被告因本院九十一年度交易字第二六五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 實
一、原告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起訴狀所載。二、被告方面無聲明及陳述。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 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二、經查:本件被告乙○○被訴業務過失傷害案件,業經刑事判決無罪,依照上開說 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而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併予駁回。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林鴻達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石幸代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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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信有起重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