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櫃
被 告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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