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604號
TCDV,92,重訴,604,200307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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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六○四號
  原   告  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銀櫃
               
  被   告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丁○○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裁定,命 原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六日送達 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份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三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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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中傑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