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1904號
TCDV,92,訴,1904,200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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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九○四號
  原   告 周聰賓即力大工程行
  被   告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 松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六日裁定命原 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二十四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 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七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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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聖堡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