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四八七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林偉超 律師
被 告 環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股份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
行言詞辯論。原告請陳明訴之聲明第二項後段「向經濟部中部辦公室辦理股東名簿變更登記
」之請求權基礎及其依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林慧貞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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