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974號
TCDV,92,聲,974,200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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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九七四號
  受 罰 人 甲○○
             送達
右受罰人因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事件,未於法定期限內完結清算,本院裁定如
左:
主 文
甲○○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清算人不於前項規定期限內清算完結者,各處 新臺幣六千元以上四萬五千元以下罰鍰,公司法第八十七條第三項、第四項定有 明文。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依同法第三百三十四條亦準用上開規定。二、查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股東選任受罰人為清算人,受罰人並於就任時向本聲報 ,嗣經聲請展期清算,原應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七日前清算完結,惟受罰人未於 該期限內完成,且於九十二年七月一日方向本院聲請延展清算完結,顯逾六個月 之法定期限,自應依前項規定裁處。雖受罰人陳明係因原送達代收人吳慧玲遭車 禍撞傷失憶,致延誤聲請展期完結清算云云,惟受罰人為清算人,本應注意上開 法律規定,其未自行注意以致違反,自不得執前展期裁定之送達代收人吳慧玲所 發生之事由,解免應受處罰之責任。是本院審酌受罰人逾期不久等一切情狀,依 首開法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張恩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新臺幣肆拾伍元之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林世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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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太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