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九二二號
聲 請 人 甲○○
右聲請人與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豐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豐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九十年度至清算期間營利 事業所得稅,未經國稅局核定,致無法於六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 期。
三、經本院調閱本院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三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 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止完結清算。四、依非訴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王金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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