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五一號
聲 請 人 台中縣沙鹿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蔡連期
送達
相 對 人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及本件程序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貳萬貳仟貳佰柒拾肆元。 理 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八號判決 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連同本件程序費用在內 ,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法 官 陳添喜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B書記官
~FO
附表 訴訟費用計算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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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項目 │金額(單位:新臺幣) │ 備 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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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裁判費 │二萬二千○二 元 │ 含支付命令申請費四十五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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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審送達費 │二百○四 元 │ 已退還二百六十三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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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件程序費用 │六十八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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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 計 │二萬二千二百七十四 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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