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聲字第一○○一號
聲 請 人 梁清吉
右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二日起展期至民國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完結清算。
聲請費用由永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 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三百三十四條、第八十七條第三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永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清算人,因國稅局尚未核定稅額,致 無法遵期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
三、經調閱本件呈報清算人卷宗及本院九十一年度聲字第九二五號、九十二年度聲字 第一四六號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九十三年一月二十一 日止完結清算。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九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呂麗玉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肆拾伍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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