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定繼承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繼字,92年度,701號
TCDV,92,繼,701,200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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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七○一號
  聲請人即繼承人 丙○○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男,民國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生前住台中市○○區○○里○○路○段五十之六巷二弄
三三之五號)於九十二年四月二日死亡,聲請人於九十二年六月二十七日聲請限定繼
承,並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陸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
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楊國精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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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