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建字,92年度,49號
TCDV,92,建,49,200307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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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建字第四九號
  原   告 貴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東穎
  訴訟代理人 吳佳霖
  被   告 慶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穎志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一日裁定,命原 告於收受該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六月十七日送達原告 ,有本院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鍾啟煒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五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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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貴筑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林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