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1年度,3974號
TCDV,91,訴,3974,200307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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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
  原   告 六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朱逸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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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六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