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九七四號
原 告 六福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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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朱逸群律師
送達代收人 丁○○ 住
被 告 甲○○ 住
訴訟代理人 陳慶祥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下午三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五 日 臺灣台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吳幸芬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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