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三一八九號 原 告 中國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正義 訴訟代理人 林昇格 律師 複 代理人 林淑娟 律師 被 告 赫虹有限公司 設台中市○○區○○街一七巷十八號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住台 訴訟代理人 駱威文 律師 被 告 甲○○ 住台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 官 張國華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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