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勞訴字第五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洪永叡 律師
複 代理人 劉怡芳
林沛妤
被 告 春鑫包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振益
訴訟代理人 王揚銘 律師
羅柳堂 住台中市工業區○○○○路十三號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八月二十日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二十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法 官 李悌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B書記官 洪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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