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審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再易字,91年度,33號
TCDV,91,再易,33,200307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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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再易字第三三號
  再審原告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再審被告  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本院臺中簡易庭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
九日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五號及本院民國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九十一年度簡上
字第二○五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 實
甲、再審原告方面:
一、聲明:㈠鈞院臺中簡易庭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五號及鈞院九十一年度簡上 字第二○五號確定判決均廢棄。㈡前廢棄部分,再審被告第一審之訴駁回。 二、陳述:民法為免運送物不明,導致遺失時,會陷於各說各話之窘境,乃於第六 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明文規定運送之貨物應予報值,否則不負賠償責任,然被再 審被告並未對其交運之物報值,且其交運者為貴重物品,原確定判決漏未審究 ,亦無於理由中交代,顯有判決不適用法規之適用法規錯誤,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提起再審。
乙、再審被告方面:再審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庭,依其提出之書狀如下: 一、聲明: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再審被告(原名立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託運之貨物應屬一般物品而非 貴重物品,自無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之適用,且依合約第十條約定因可歸責於 再審原告之事由而致遺失,自應按進貨成本賠償之。丙、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號、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 全卷。
理 由
一、本件再審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三百八十六條所列各款之情形,爰依再審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 決。
二、再審被告主張兩造間定有合約有效期間自民國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 月一日止之運送合約,再審被告經向供應商即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採購 產品編號為「PHD80E」之磁帶機多部,並由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直接運交再審原告所屬新店物流中心依上開合約保管存放,嗣有訴外人「頂鈜有 限公司」於八十九年四月廿六日向再審被告訂購「PHD80E」磁帶機一部, 並指定送交訴外人「元廣資訊有限公司」,再審被告乃指示再審原告於八十九年 四月廿七日出貨「PHD80E」磁帶機一部並運交訴外人「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惟未於託運單內載明貨物品名、價值,嗣該磁帶機一部在運送過程中因可歸 責於再審原告之事由而告遺失等情,業據再審被告提出再審原告所出具之賠償核 定通知單一紙、委託商儲保費請款單一份、委託商出庫物流費用明細表一份、頂 鈜有限公司採購單一紙、客戶訂單一紙、數技股份有限公司出貨單一紙等影本, 及系爭「PHD80E」磁帶機之相同包裝紙箱圖片二幀,業據本院調閱本院九 十年度中簡字第二八七號、九十一年度簡上字第二○五號卷宗查核屬實;再審原 告對確有依兩造間之運送合約收受編號為「PHD80E」之紙箱,並於運送過 程中,因可歸責於再審原告之事由,而遺失如再審被告所提出之包裝紙箱圖片所 示編號為「PHD80E」之紙箱一箱等事實並不爭執,亦據原確定判決認定可 按。
三、依兩造所不爭執之有效期間自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運送 合約內容觀之,兩造乃係約定再審被告向上游供應商進貨,並指示上游供應商將 貨品送交再審原告所屬物流中心收受,並由再審原告提供倉庫為再審被告保管存 放,其後再依再審被告傳真之出貨單而辦理出貨,並將商品配送到達再審被告指 定之客戶,再審被告則以「月結」方式,支付儲保費、理貨費及配送費予再審原 告。而依卷附上開合約有效期間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運 送合約第三條第一、二、三、五項約定,再審原告於商品到貨時,須依再審被告 所提供之進貨資料核對商品數量、型號及外包裝,並於清點進貨商品後,列印進 貨明細表,連同供應商出貨單於清點後兩天內傳真予再審被告存查,商品則由再 審原告所屬物流中心保管存放,其後再依再審被告之指示而出貨並配送予再審被 告指定之客戶。再審原告既自再審被告之供應商即訴外人「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處點收編號為「PHD80E」,外包裝上明確印刷有訴外人HP(惠普)公司 所生產之「HP SureStore DLT 80e」產品及產品圖樣之紙箱包裝物,其復自承於 收貨時,均會對包裝之外觀及膠帶是否完整進行檢查;另參諸再審被告就系爭編 號為「PHD80E」之「HP SureStore DLT 80e」產品所為之進出貨資料內容 ;足認再審原告於運送途中所遺失之編號「PHD80E」紙箱之內容物,確為 訴外人HP(惠普)公司所生產之「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並為再審 原告客觀上可得知悉。
四、按金錢、有價證券、珠寶或其他貴重物品,除託運人於託運時報明其性質及價值 者外,運送人對於其喪失或毀損,不負責任,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雖定有 明文,惟所謂貴重物品,係指體積小,價值昂貴之物品而言,因此等物品體積小 不易保管,容易遺失,須施以特別之注意,而其價值高,遺失時不易證明其價值 。本件再審原告於運送編號為「PHD80E」之貨物時,於客觀上應得知悉內 容確為「HP SureStore DLT 80e」磁帶機一部已如前述,而該惠普公司出品之磁 帶機在市場上有一定之價格,再審原告就該貨物之價值自可推知,並無民法第六 百三十九條所欲規範之貴重物品所謂「價值高,遺失時不易證明其價值」之情形 ,是以再審原告援用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拒絕負賠償責任,已嫌無 據。又本件再審原告設有物流中心,提供倉庫收受由上游廠商運至之貨物為委託 商保管存放,其後再依委託商之出貨單而辦理出貨,將商品配送到委託商指定之 客戶,委託商則以「月結」方式,支付儲保費、理貨費及配送費予再審原告,已



如前述,而再審原告之委託商當不只再審被告一家公司,故要求所有委託商就類 似本件磁帶機之可推知市場價格之貨物,均須逐一報價,難認有其必要。更何況 依兩造不爭執之合約有效期間八十八年五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五月一日止之運送 合約第十條約定:「乙方(即再審原告)於商品進貨入庫至配送到達甲方(即再 審被告)客戶期間內,如有遺失情形發生時,乙方(即再審原告)應以甲方(即 再審被告)進貨成本賠償甲方(即再審被告)」,有該合約影本附於原確定判決 卷宗可稽,故縱認再審原告依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可主張不負賠償 責任,惟兩造間就貨物遺失賠償之範圍既於運送契約已有約定,兩造間之權益自 仍應依契約約定定之,並無適用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餘地。再審原 告以原確定判決應適用民法第六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而不適用,有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由,提起本件再審之訴,即無 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五條第一項前段、 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審判長法官 林清鈞
~B法   官 呂麗玉
~B法   官 陳宗賢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一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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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連汽車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新儲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立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技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數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元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廣資訊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