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年度訴字第三五二○號
原 告 慶興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楊益松律師
被 告 泰有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翊菁
訴訟代理人 鄭雪櫻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審判長法官 張惠立
~B法 官 王邁揚
~B法 官 何世全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B法院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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