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6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債 務 人 徐志摩
債 務 人 徐珊
債 務 人 吳怡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壹仟捌佰貳拾伍元
,及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六年五月十一日起
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徐志摩前就讀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邀同債務
人吳怡儂、徐珊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
款,金額新臺幣44695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
完成(或退、休學)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次日起開始攤還本
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
利率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徐志摩自106年05月10日起即未依約履償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401825元,及詳如金額欄所示之
利息及違約金,迭經追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款人
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
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吳怡儂、徐珊既為
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償責任。
釋明文件:借據、放出查詢單、利率資料、借保人基本資料
各壹份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淑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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