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88號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
債 務 人 張美華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玖仟貳佰叁拾柒元,及
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
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肆仟肆佰肆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七月
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捌佰壹拾柒元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陸佰肆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七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
利息;
㈣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
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8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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