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乙○○
丙○○
兼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嘉鎮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一0四號六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吳瑞鈴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