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附民字,92年度,275號
TCDM,92,交附民,275,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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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二年度交附民字第二七五號
  原   告 乙○○
        丙○○
  兼右二人共同
  法定代理人 丁○○
  被   告 甲○○
  被   告 嘉鎮通運有限公司  設台中縣梧棲鎮○○路一0四號六樓之一
  法定代理人 吳瑞鈴
右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九十二年度交訴字第三四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
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
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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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嘉鎮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