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56號
TCDV,106,司促,25556,20170926,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56號
債 權 人 江振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原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張原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