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56號債 權 人 江振德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張原盛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債務人張原盛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二、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沈珮純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日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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