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重傷害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交易字,92年度,304號
TCDM,92,交易,304,20030709,1

1/1頁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交易字第三О四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過失重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九十二年度調偵字第八四號),本
院判決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 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 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甲○○經檢察官以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提起公訴 ,依照同法第二百八十七條前段規定係屬告訴乃論之罪,茲經告訴人汪名英於第 一審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告訴,揆諸前揭說明,本件應予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 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法 官 王 靜 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九 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