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5號
債 權 人 禮義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澄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茂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併提出登記資料。
㈡查報相對人祭祀公業張茂興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及今訴案已和被告及律師和解撤訴
成案」,係指本案或其他案件。
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查報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規費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