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45號
TCDV,106,司促,25545,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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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5號
債 權 人 禮義地政士事務所
法定代理人 李澄聖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祭祀公業張茂興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查報債權人之組織型態為獨資或合夥,併提出登記資料。
  ㈡查報相對人祭祀公業張茂興最新登記資料及法定代理人最
   新戶籍謄本(全戶動態記事及個人記事均勿省略)
  ㈢確認原因事實中記載「及今訴案已和被告及律師和解撤訴
   成案」,係指本案或其他案件。
  ㈣請求金額之計算式。
  ㈤查報本件請求之釋明資料(如委任契約、規費收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施玉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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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