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542號
TCDV,106,司促,25542,201709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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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542號
債 權 人 湯肇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陸居賦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敘明陸居賦是否為本件債務人?若是請釋明對其請求之法
   律依據為何(支票發票人為沐澄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洪佩如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貴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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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沐澄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