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信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90年度,1249號
TCDM,90,重訴,1249,200307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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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一二四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申○○
  選任辯護人 羅豐胤律師
        林錫恩律師
右列被告因背信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二○一六五號),本院
判決如左:
主 文
申○○共同為他人處理事務,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而違背其任務之行為,致生損害於本人之財產,處有期徒刑伍年,併科罰金壹仟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陸個月之日數比例折算。
事實
一、申○○係前立法院院長,現任立法委員,並自民國八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即擔 任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設於臺中市○區○○路四五號,下稱臺中 區中小企銀)董事長,卯○○亦自同日起在該行擔任常務董事,至八十四年十月 十二日,卯○○透過董監事改選,取得臺中區中小企銀之經營權後,仍由申○○ 繼續擔任董事長,而卯○○僅擔任副董事長,至八十七年十月十二日改選董監事 後,始由卯○○擔任董事長,且二人結識多年交情匪淺。臺中區中小企銀於八十 七年十二月間復更名為臺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臺中商銀),卯○○亦 係廣三集團總裁,臺中商銀於八十七年十月間改選董監事後,卯○○獲推擔任該 行董事長,遂與廣三集團財務處處長張小華、財務處財務室經理辰○○(原名黃 祝)等人,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聯絡,計劃利用其擔任臺中商銀 董事長之便,違背其為他人處理事務之職務,以規模不大、營業狀況不佳之公司 或法人之名義向臺中商銀借款,套取鉅額資金,用以投入股巿非法拉抬順大裕公 司股票之價格,而牟取不法之利益。卯○○遂遣張小華與申○○聯繫,申○○知 悉後,即與卯○○、張小華、辰○○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 由其找唐秀(即丁○○○所稱申○○之太太)所熟識之丁○○○提供吳女為負責 人之知慶投資有限公司(下稱知慶公司)之資料,供廣三集團向臺中商銀非法貸 款套取鉅額資金。申○○同意找丁○○○提供知慶公司充當人頭貸款後,卯○○ 即透過張小華於八十七年十一月間某日,令辰○○簽發其申請之付款人為彰化商 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帳戶39645─4號、支票號碼:AK000000 0、AK0000000、AK0000000號、發票日皆為八十七年十一月 十八日、面額各新台幣(下同)五千萬元,合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支票三張,作為 申○○介紹丁○○○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供廣三集團向臺中商銀貸款之條件交換 。辰○○即依張小華指示簽發上開三張支票交給張小華,張小華旋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間某日持該三張支票至立法院院長辦公室欲交給申○○,因申○○不在辦公 室內,其助理戌○○遂打電話與申○○聯絡,並向申○○報告此事,申○○知悉 後即指示戌○○收下該三張支票,並交待戌○○與知慶公司股東酉○○聯絡,欲 以該三張支票向酉○○調借現金。
二、申○○收取上開三張支票後,隨即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六時許,透過臺



中商銀董事會主任秘書黃復元打電話通知臺中商銀臺北分行經理丙○○於當天上 午十一時許,至申○○位於臺北巿大安區○○街十二號三樓之一住處大樓一樓, 丙○○依約前往該大樓一樓黃蓁蓁住處時,申○○已在該處等候卯○○,至中午 十二時許,卯○○與辰○○先後抵達,卯○○與申○○黃蓁蓁等人即先洽談有 關知慶公司及台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黃蓁蓁,下稱台融公司)辦理貸款 之相關事宜後,至同日下午六時許,卯○○即向丙○○稱有放款案子要辦理,要 丙○○聯絡臺中商銀臺北分行辦理貸款業務之承辦人員到該分行辦公室待命,丙 ○○乃聯絡該分行之襄理壬○○、授信業務人員詹憲政、己○○及甲○○前往待 命。卯○○交待丙○○留在該處繼續處理,若有事情再打電話給他後,即先行離 開,至同日晚上八時許,申○○與丙○○、辰○○一同前往該大樓三樓申○○住 處,申○○表示有一件知慶公司申請貸款十五億元的案子要辦理,要丙○○等候 知慶公司負責人丁○○○攜帶資料前來辦理。同時即由同住該處之唐秀打電話與 丁○○○聯繫,通知丁○○○儘速前來,丁○○○接獲通知後即於當天晚上十時 許到達,因所攜帶之知慶公司資料不全,丁○○○遂通知其弟戊○○攜相關證件 資料前來。同時丙○○亦聯絡臺中商銀臺北分行襄理壬○○及承辦人員攜帶借款 申請書、約定書、本票、借據等資料,前來申○○住處辦理知慶公司申請貸款之 相關手續。申○○與卯○○、張小華、辰○○、丁○○○,均明知知慶公司之資 本額僅二千萬元,該公司八十六年度之營業額為零,至八十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之淨值為一千八百二十萬二千元,該公司復在其他金融機構尚有四千九百四十 萬元之貸款債務,並無可向任何金融機構貸得十億元無擔保信用放款之條件,但 是經協議後,丁○○○亦同意以知慶公司之名義向臺中商銀申請:㈠十億元之信 用貸款,由丁○○○再與戊○○、巳○○聯絡,並由其二人擔任該十億元信用貸 款之連帶保證人,㈡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共計十五 億元,供廣三集團使用。丙○○、壬○○等人因受雇於卯○○,復畏於申○○與 卯○○相互間之權勢,遂依其二人之指示辦理,至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凌晨三 、四時許,始離開申○○之住處,旋返回臺中商銀臺北分行繼續作業,並於同日 中午,即派專人將此件授信案送至臺中商銀總行審查。申○○亦於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三日下午一時二十七分許,趕抵臺中商銀總行,關切此案之進展。同日下午 三時三十分許,知慶公司貸款案在尚未經常董會開始討論程序前,卯○○即命該 銀行總經理癸○○先行以電話通知丙○○,稱知慶公司十五億元之授信案,常董 會已經通過貸放,令丙○○趕緊匯出款項,批覆書後補,卯○○並緊接在癸○○ 之後接過電話,再向丙○○強調常董會已經通過,趕快匯出款項。丙○○等人即 自同日下午約四時三十八分起至五十八分止,以二十分鐘左右之時間,將上開十 五億元分成一百五十筆匯款,悉數匯撥完畢,造成臺中商銀之財產受損。此時仍 留在臺中商銀總行之申○○,於知悉臺中商銀臺北分行已經開始撥款,目的已達 後,即於同日下午四時四十二分許搭乘電梯離開臺中商銀總行。至於知慶公司所 貸得之上開十五億元資金,則大部分流入廣三集團所使用之人頭帳戶內。三、申○○交待戌○○聯絡酉○○,欲以張小華所交付之上開三張支票向酉○○調借 借現金後,戌○○即與酉○○聯絡,惟酉○○表示僅能籌到一億元,戌○○同意 調借一億元應急,酉○○乃簽妥其本人及吳玉年(丁○○○之母)為發票人、面



額均為二百萬元之支票五十張(詳附件一所示),並於當日下午攜至立法院院長 辦公室交給戌○○,戌○○遂將張小華所交付之上開支票其中二張(即票號AK 0000000、AK0000000號)交給酉○○。戌○○再依申○○之指 示,於當日即將酉○○所交付之五十張支票,連同張小華交付之另一張五千萬元 支票(即票號AK0000000號)全部交給寅○○(唐秀之女)。寅○○收 到上開支票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將酉○○所交付之五十張支票分別存入 由申○○所使用之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及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皆為朱伯 雄(唐秀之女陳慧珠之夫)活儲帳戶內。此一億元票款兌現後,再於八十七年十 一月十六日從上開朱伯雄帳戶匯至亦供申○○使用之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 部子○○支存帳戶內。至於酉○○、吳玉年如附件一所示之支存帳戶內此一億元 票款之來源,除由酉○○、林金龍(酉○○之夫)等人匯款至酉○○、吳玉年上 開支存帳戶兌付外,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酉○○電詢寅○○請其暫調資 金四千萬元以應前開附表一所示支票兌領,寅○○與唐秀商量後即分別自申○○ 為調度資金所使用之安泰商業銀行長安分行寅○○帳戶匯款一千萬元、安泰商業 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匯款一千二百萬元、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唐秀帳 戶匯款一千六百五十萬元,及大安商業銀行復興分行唐秀帳戶匯款一百五十萬元 ,共計匯款四千萬元至酉○○、吳玉年上開支存帳戶內,以供兌領,嗣酉○○已 陸續償還前開暫借之四千萬元(詳見附件二所示酉○○、吳玉年朱伯雄資金流 程圖)。另一張辰○○簽發之五千萬元支票(即票號AK0000000號)則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存入由申○○使用之誠泰商業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 活儲帳戶內兌領,其後流向安泰銀行長安分行朱伯雄帳戶五百萬元、匯通銀行忠 孝分行寅○○帳戶五百萬元,及台中巿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子○○活儲帳戶四 千萬元(詳見附件三所示朱伯雄、子○○等相關帳戶資金流程圖)。而酉○○取 得上開辰○○簽發之面額各五千萬元支票二張(即票號AK0000000、A K0000000號),亦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九日經提示存入其本人在中國農 民銀行信義分行之活儲帳戶內,兌現後部分款項轉入酉○○在該分行之支存帳戶 ,再流向富邦銀行松山分行丁○○○帳戶一千五百五十萬元及六百零四萬八千元 、中國農民銀行信義分行知慶公司帳戶二百六十六萬六千元、富邦銀行仁愛分行 戊○○帳戶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至於辰○○前開付款人為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 業部、帳號39645─4號之支存帳戶內此一億五千萬元之來源,則係由裕聯 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裕聯公司)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違法貸得之款項中,部 分輾轉匯入辰○○前述彰化商業銀行總行營業部支存39645-4號帳戶。申 ○○藉由介紹丁○○○同意以知慶公司名義向臺中商銀貸款十五億元供廣三集團 使用,因而獲得一億五千萬元之利益,並致生損害於臺中商銀之財產。上述事實 並參見附件四(即廣三建設二億八千萬元資金分析圖、一億五千萬元資金分析圖 ),及附件五(即辰○○所簽發之一億五千萬元資金流向圖)、知慶投資公司關 係人酉○○、朱伯雄等資金流程圖。
四、案經臺中商銀訴請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揮臺中市調查站偵查起訴。 理 由
一、訊據被告申○○固坦承有於前開時間提供其台北市○○街住所給丁○○○、卯○



○等人磋商事情,以及確有兌領上開辰○○所簽發之面額共計一億五千萬元之支 票三紙等情不諱,惟矢口否認有右開犯罪事實,並以如下: ㈠被告根本無犯罪之動機:
1、按被告當時任職中央民意代表,因逢選舉生態所費不貲,被告為選舉多方布局 及個人理財,向廣三企業總裁卯○○籌借資金,也早在本案所謂超貸案發生之 前即已講定,且被告置身政壇多年,深知人格、形象對選局之影響與殺傷力, 被告豈會貿然臨時通知臺中商銀台北分行之人員及丁○○○前來自己住家,並 在毫無共識下,率然於十二日晚上要丙○○、丁○○○以知慶公司之名義進行 人頭超貸十五億元,讓自己的形象毀於一旦並為選局投下巨變因素,製造讓競 爭對手攻擊之話題,此顯與常情不符。
2、證人卯○○於鈞院就辯護人詰問:被告當時的情況及你跟他交情是否會找申○ ○找人頭貸款用?更已證稱:「不會,我不會這樣,且當時申○○係立法院院 長,因此我不會作這樣的事」;且被告既未參與廣三、順大裕公司之經營,對 其資金之動向運用如何、是否有缺口?本無從查悉,而以身為廣三集團總裁、 順大裕實際負責人之卯○○當時縱橫商場之實力,已可輕易找到一家人頭公司 作為貸款之用,根本不需透過被告,被告又何須大費周章為其主動找貸款公司 ?
3、其次,就本案十五億元貸款之流向而言,卯○○於鈞院經詰問:台中企銀違法 冒貸案這六家貸款案與被告有無何關係?已明確答覆:「沒有何關係」。又遍 觀全案卷證資料,亦無證據顯示該十五億之貸款有流入被告使用之任一帳戶之 內。公訴人徒以被告與卯○○間有借貸關係,即為被告掛上「共謀背信」之罪 名並遽然起訴,豈能令人心服。
㈡公訴人以證人丙○○、壬○○、己○○、甲○○、丁○○○、辰○○、卯○○等 人之供詞,及辰○○所簽發一億五千元之三張支票,係被告提供知慶公司之交換 條件云云,與證據法則不符,更與事實真相相去甚遠,茲分述如下: 1、丙○○之供詞前後不一,已失真實性:
⑴、經查丙○○雖曾證稱:「十二日當天伊上三樓申○○住處先談日常生活,他 (指被告)有說等一下會有人帶公司資料來談授信的事情,卯○○坐一下就 走,他在七點、八點左右走的,因為他趕最後一班飛機回台中」;另問:「 卯○○離開時有無交代你何事?」答:「他交代我看申○○先生如何交待就 怎麼做。」問:「當天是何人通知你去黃蓁蓁家?」答:「是黃復元要我去 的,他說申○○院長有事要找我處理,請我到一樓去」。問:「何時知道知 慶公司要辦貸款?」答:「約在當天晚上十點多,在丁○○○來到場才知道 的,因為她來時帶好幾家公司的資料,我看後發現有很多問題,所以沒有承 作」。問:「你何時知道知慶公司要貸款十五億元?」答:「是丁○○○來 了之後才知道。」。問:「何人提出來知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元?」答:「 是申○○提的,他說現在有知慶公司資料送來了,這家公司要借款十五億, 其中有五億元以順大裕股票作擔保,其他用信用貸款,我有提出反對意見, 但是申○○就打電話找卯○○」。問:「為何知慶公司貸款金額是你向丁○ ○○提?」答:「金額是我跟丁○○○、申○○當場談出來的」;然丙○○



於同日調查時訊以:「當時有無聽到要將十五億元貸款明細分信用貸款及股 票擔保貸款?何人提的?」竟又答稱:「我沒有聽到,是何人提出十五億元 分為信用貸款及股票擔保貸款我不記得」,就此攸關貸款擔保之方式、如何 分配之重要關鍵,丙○○之供詞竟然前後出現二種迥然不同之說法,其真實 性如何已堪置慮,且證人丙○○所證十五億元是由申○○提議一詞若屬實情 ,則何以在丙○○當場提出反對意見時,丁○○○仍全無反應?而被告當時 手中既無順大裕之股票,又如何可能憑空提議要提供高逾五億元之順大裕股 票作為貸款之擔保?徵諸證人辰○○於偵查時,問:「當時你有無聽到丙○ ○和申○○說以知慶公司條件信用貸款無法貸到十億元?」已明確答覆說: 「沒有」;及臺中商銀台北分行壬○○、己○○、甲○○甚至丁○○○等人 ,均無一人提及被告有何提議貸款十五億元暨指示信用貸款及股票擔保貸款 之金額各如何,由此更證明丙○○之供詞與事實有間。 ⑵、其次,細觀證人丙○○歷次證詞,其就何時由何人通知其至被告住處?何時 知道係知慶公司之貸款?貸款金額當時如何決定?被告有無指示?卯○○有 無交待一切聽從被告之交待行事?於八十七年十二月三日調查站第一次訊問 時係供稱:「我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前夕接到中企董事長卯○○電話知 稱告有件授信案交由台北分行核貸,渠會派黃祝送交相關申請資料赴台北分 行辦理,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下午黃祝即送來知慶投資有限公司相關申貸 資料」;於卯○○等被訴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審理時 則供稱:「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我是接到曾先生之指示,通知我晚上到公 司...後來接到劉先生的電話,要我們到臨沂街那邊...是直接到劉先 生家」;於卯○○上開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二十九日調查時, 經詰問:「如果一般案子也是要申貸十億元,他(指丙○○)是如何決定? 如果依一般案子之情況這六件要駁掉,他竟然准下來,呈上面去是否有什麼 壓力?他說這案子是依曾先生(指卯○○)之指示辦理,何以八十七年十一 月十二日他會去臨沂街申○○之住宅?申○○對保過程有什麼指示?」又答 稱:「第一問題:我們要准或呈總行決定都可以。第二問題:是曾先生指示外,沒有什麼特殊壓力。第三問題:我不知知慶與廣三之關係,只是通知到 那邊去辦點此事情」;另訊以:「你到臨沂街,你做這些對保工作,還有何 人指示你些什麼事?」則坦稱「沒有」;於同案五月十二日地院審理時又稱 :「十二號當天下午、申○○打電話約我到台融負責人黃蓁蓁家中、那時才 知有台融及知慶公司之案子」;觀其前後證詞內容就何時得知有知慶公司之 貸款、何人通知到被告家中,甚至有無人(包括卯○○、被告在內)指示何 事項,已有矛盾、出入;其於本案偵查時雖又聲稱「伊一直跟申○○說借這 麼多不太恰當,以知慶公司的條件借十億元實不相當,伊針對這些問題一直 和他討論爭辯,當時卯○○也回到台中了,申○○就打電話給卯○○說伊一 直和伊爭辯這個事,後來申○○要伊接電話,卯○○表示此案非分行的權限 所以要渠等把資料寫好做成一個案子送到總行去」等云云,但徵諸證人卯○ ○於偵訊時即當庭否認申○○曾打電話向伊提及知慶公司要信用貸款十億元 丙○○認為金額太高及知慶公司條件不相當之事實,於鈞院調查時並證實「



伊離開黃蓁蓁家前並沒有交待丙○○作何事情,且被告申○○當時已非台中 企銀現任董事長或董監事並無任何關係可以影響」等語,另當日晚上原有意 借款並在現場之馥園負責人楊淑真也證稱:「係年輕女子與銀行經理講完十 五億元貸款事後,由年輕女子打電話出去,有提到十五億元,之後就把電話 接給那位經理接,該經理只有說好、好而已」;與卯○○所述不謀而合,且 本案十五億元之貸款,由事後之資金流向已清楚證明係卯○○供作順大裕護 盤之用,卯○○就此攸關自身資金調度之重大事件,如何能放心地先行離去 ,並任由丙○○聽憑被告處理?被告對台中企銀既已無任何決定性之影響力 ,被告又焉能決定信用貸款、股票擔保貸款之金額各若干?及丙○○經詰問 :「知慶公司案子及馥園餐廳案子資格不符縱使被告在場介紹關心,但是如 果沒有經由卯○○的授意你們就不會辦?」亦不諱言:「是的,知慶公司是 因為卯○○有交代我們才辦」;準此以解,證人丙○○既聲稱卯○○於離去 前即有說看劉先生如何交待就怎麼做,其又何以與被告發生爭辯?此不啻自 我矛盾,更何況證人丙○○其就當十二日當天之經過,包括被告有無前去黃 蓁蓁家中?係在黃蓁蓁家中或在被告住處得知知慶公司要貸款?係在十二日 下午或丁○○○到來後之晚間十點多得知?係何人打電話要伊前去黃蓁蓁住 處或被告住處?卯○○有無指示要依被告交待行事,前後供詞不僅反覆不一 ,且矛盾、出入,其所為供詞難免有推卸之嫌,自難採憑。 2、證人壬○○、己○○、甲○○之證詞,不足採為被告有罪之論據: ⑴、壬○○於鈞院審理時已據實具結證稱:「申○○沒有交待何事,渠等只聽丙 ○○之指示」;並稱「印象中申○○當天在客廳現場走來走去,且現場有很 多人」;經詰問:「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其中信用借款十億元及股票擔 保借款五億元是何人講的?」亦指證供稱「那是丙○○經理告訴伊的」。 ⑵、證人己○○也證稱伊不知知慶公司的貸款案金額多少,也不能確定被告申○ ○是否全程在場等語。
⑶、證人甲○○亦稱現場有很多人,大概有十多人,伊到現場才知道有一家知慶 公司要辦貸款,伊只認識丙○○、申○○二人,他們有在場講話,不知講什 麼等語。
⑷、另壬○○於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之偵查時亦供稱有看到申○○,並未 指稱申○○有談及或指示知慶貸款事宜(參曾案偵卷第五十三頁);倘丙○ ○前開證詞所稱:曾為知慶公司貸款一事與被告申○○爭執一節非虛,則何 以壬○○、己○○及甲○○未曾如此指述?再者,台北市○○街十二號三樓 係被告在台北之住所,被告在該處進進出出,和客人打招呼,本來就是理所 當然之事,何奇之有,為何證人壬○○、己○○、甲○○證稱有在被告家中 看到被告走來走去、在場,公訴人即自行演繹其供詞,推認「渠等已不約而 同指被告申○○涉入知慶公司貸款過程」,並為被告起訴之憑證,此項推論 演釋之過程,迄今仍令被告不安也甚感不平,難道在家走動也能作為犯罪之 情況證據嗎?況證人卯○○與被告申○○係舊識,卯○○部屬來到被告申○ ○台北住處洽談事情,被告基於人情遂予應允,何錯之有。 ⑸、況且十五億元之貸款,絕非小事,協商、對保、貸款條件均須逐一核對確定



,就此冗長繁複費時良久之事,被告一下子在台北住處要招呼客人、一下子 在馥園餐廳要與立委餐敘飲酒,豈敢如此輕率行事嗎?甚且,依證人己○○ 、壬○○及甲○○所謂之職務報告書,並未具體指明被告就貸款有何具體指 示,又如何要渠等違背職務,而只敘明被告及多人在場之事實,自不足採為 被告不利之證據。至壬○○、己○○、甲○○八十八年一月十一日所出具之 陳情書雖又稱:「本次事件始末實為前董事長申○○及卯○○等人行脅迫所 致」;但十二日當晚在被告家中既有多達十餘人在場,臺中商銀台北分行亦 至少有丙○○、壬○○、己○○、甲○○等四人,被告如何能對其等為強迫 脅迫?所謂「脅迫」與渠等職務報告書所載「主官要我們只要作不要多問」 「當時十分混亂」「向主管反應無充分資料無法辦理,主管則指示先將徵信 報告」等情更有出入,證人甲○○於本院又證實:「主管係指丙○○、壬○ ○」等語無誤,可見證人書立前開陳情書係並無實據之報告書、陳情書,自 難率為被告不利之認定。
㈢丁○○○供詞稱係為被告選舉而貸款,乃刻意迴避真相,礙難採信: 1、如起訴書認定「申○○找丁○○○提供知慶公司充當人頭」為實在,則丁○○ ○就此事先講定之事,何以未依約於十二日攜帶公司相關大小章及執照影本前 來?其於鈞院經詰問:「當天晚上有無聽到被告說要貸款十五億元?」,亦證 稱:「沒有,被告也沒有這樣跟我說」,問:「當天你在被告家中被告是否出 出入入」?答:「我看到被告很忙,跑來跑去」,問:「當天走時有無跟被告 說要走?被告有無如何說」?答:「有的,我有跟唐秀及被告說要離開,因為 被告還有客人,被告也沒有問我辦的怎麼樣」;再由丁○○○於鈞院調查時所 證稱:「伊去被告家中,被告問伊有無資格申請貸款,伊就說不曉得知慶公司 有無資格,後來被告就告訴伊說沒有關係,這裡有銀行的人員在這裡,讓銀行 評估看看,..」;於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八十八年四月十五日調查筆 錄亦稱:「伊到院長家,人很多、院長很忙,不停的走來走去,..院長說只 是申請看看而已,不一定借得到也不一定要借,不用擔心」;於八十九年一月 二十六日台中市調查站接受訊問時稱:「劉先生聲稱要等銀行經過評估核貸大 概也要半個月,故僅能等候」等語,益足證明被告所言只是單純基於人情借用 場地而已,未涉及貸款等情確屬實情。
2、丁○○○於鈞院固又供稱:「我心想可能被告需要選舉經費,而我公司也希望 週轉金使用所以同意借貸」;另甲○○八十八年一月七日報告書上雖亦載明: 「伊於八十七年十二月十四日下午通知該(指知慶公司)負責人丁○○○、但 因該公司負責人不在由會計鄭小姐代為接聽,我即表示要求該公司繳納利息, 鄭小姐表示會將公司所要繳納的本息告知負責人丁○○○,再轉而通知實際借 款人申○○」之文句;證人戊○○在鈞院調查時也稱丁○○○事後告訴伊因為 被告要籌措選舉經費,所以需要渠等跟銀行申請貸款云云;但觀之本件貸款目 的已載明:「值此國內景氣不佳、股市不振之時,政府為救股市,提振經濟景 氣,多次道德勸說投信等三大法人逢低進場,該公司擬配合政府政策、選擇本 益比低,基本面佳之績優生產事業,逢低進場承買作為中長期投資」;而本件 十五億元之貸款核撥下來後,也的確係全數流入廣三之相關帳戶內,並投入股



市為順大裕之股票市值護盤,毫無分文半毛流入被告申○○使用之帳戶內由被 告取用,此業經洗錢防制中心查證無誤並經卯○○證實在卷,與丁○○○所稱 「係為被告申○○選舉之用而貸款」顯然不符。 3、再參以卯○○於鈞院就本案貸款之緣由,已證實:「當時順大裕股票賣壓很重 ,要用知慶公司名義貸款護盤並以順大裕股票質押,伊有同意」;其於偵查中 問:「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錢是誰要借的?」亦答稱:「錢是廣三集團要借 來用的,知慶公司沒有拿到貸款的錢」等語無訛;可知甲○○前開報告書及丁 ○○○所供係被告申○○選舉要借錢均非事實,且遍觀全案證人卯○○、辰○ ○、壬○○、己○○、甲○○、丙○○、楊淑真等人,始終無人提及知慶公司 之貸款係供被告選舉之用。
㈣證人丙○○、丁○○○之證詞彼此分歧、矛盾,均無證明力: 1、證人丙○○固一再指證:所謂「十五億元之貸款係申○○所提出」;丁○○○ 則堅稱:「在十二日當天晚上只是要申請貸款不知金額是多少」;戊○○亦稱 :「丁○○○告訴他那只是申請案,還不知道能借多少錢」;但臺中商銀甲○ ○於鈞院調查時則又證稱「丁○○○、戊○○均在場,且知道貸款金額係十五 億元」,故就十二日當天有無決定貸款金額,雙方人馬既各執一詞,自難憑採 。
2、再者,證人即當時原亦有意向臺中商銀貸款之馥園餐廳負責人楊淑真於鈞院調 查時也到庭具結證實:「被告於丙○○與二位女生談論借貸金額十五億元時並 未在場」;故丙○○、丁○○○二人之供詞既有歧異,雙方又各執一詞,在無 其他佐證足證孰為真孰為假之情況下,本諸「無罪推定」、「罪疑唯無」之法 則,自應排除其二人供詞之證明力,並採認楊淑真對被告有利之證詞,庶符證 據裁判之精神。
㈤本案應係卯○○與林姓金主間借貸之糾葛,與被告無關: 1、本件知慶公司之貸款並非供被告申○○選舉之用,已見前述,證人丙○○於偵 查時復證實:「知慶公司貸款手續辦到凌晨一、二時,我通知台北分行其他經 辦人過來辦對保手續,因為知慶公司資料還不齊他們說後來再補來,後來『林 金龍』也過來當連帶保證人」;卯○○於偵訊時亦坦承:「知慶公司貸款十五 億元係廣三集團要借來用的」;另證人辰○○於偵查時也證實:「十二日當天 張小華只說有一位金主姓林,伊去時卯○○已經在客廳,後來就上三樓去,張 小華要伊繼續等要金主條件談妥再辦相關手續,伊上三樓時係等張小華給伊指 示,當時等了很久沒有結果,當天張小華在台中調度資金,沒有到台北」,且 於鈞院庭訊時也再次重申「當天是假日,隔天公司需要大筆資金,張小華要伊 去黃蓁蓁住處,伊所知道是卯○○有透過關係跟某某金主借錢」等語屬實;更 甚者;其於審理時,經詰以:「你在偵查中有說(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是 張小華叫我去台北,說台北有一位金主已談好了,..錢要借給我們公司,對 不對?」答:「是的,我知道卯○○已找到金主,如果他們談的結果需要準備 資料,當時他也是給我的住址,要我自己坐計程車去的」,問:「黃蓁蓁是否 一直參與在談?」答:「是的,有跟卯○○在談」,問:「你之前的偵查筆錄 所述是否實在?」答:「實在。黃蓁蓁就是林太太」無訛;及另一證人黃蓁蓁



於本案在台中市調查站也供證稱:「伊與卯○○是約於一年多前在與台北一些 建築界友人餐會中認識,..八十七年十一月八日左右,卯○○親自至伊公司 表示渠順大裕股票突然爆大量他有買下,需要交割因缺錢,要向伊借一億元, 準備以股票質借,但因伊認順大裕股票危險,不想借錢給卯○○,::,並轉 而要求與卯○○之銀行往來,隔天卯○○即帶黃祝(即辰○○)至伊公司洽談 ,..伊準備以股票質押搭配信貸向銀行共貸款六億元,數日(應係十二日) 後黃祝即與乙○○○人員至本公司辦理相關貨款手續,當日黃祝告訴伊如貸款 出來若沒用就先借他們用幾天,伊當時認為不妥,就當場表示不願借了」等語 ,是由證人卯○○、辰○○、黃蓁蓁上開供詞內容相互以觀,可見十二日當天 早上,卯○○應係先找黃蓁蓁借錢無果,為順大裕股票賣壓沈重,亟思護盤, 始臨時轉向知慶公司有決策之人士洽商借錢,並以上、下樓即一樓及三樓之關 係,遂擇定以被告台北住家作為洽談之場所,恒與被告選舉經費根本無關。 2、再者,因卯○○之前即數次在被告選舉時捐助、並出借金錢予被告,被告為盡 地主之誼,乃陪同拜訪黃蓁蓁,但就借款之實際內容,證人辰○○既一再證實 事前即已談妥,自無被告妄加置喙之餘地!就知慶公司之貸款而言:丙○○於 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庭訊及丁○○○於鈞院調查時均一致供稱當天丁○ ○○係空手來到被告家中;益足證明卯○○係因籌調資金之緣故,才臨時找上 知慶公司洽議借款之事,並非事前即有所謀議,否則丁○○○豈有一再否認有 交換條件及空手前來之理?針對此偶發之事件,被告基於主人之身分,縱有禮 貌性客套用語、寒喧問話,本屬人情之常,究不可因彼等於被告台北住所之情 況證據,即遽爾推論被告必然有參與貸款之決定,蓋被告對廣三公司之營業、 投資及資金調度現狀如何,既不知情也從未參與,就雙方貸款額度如何更無從 與聞與預知,加以當時卯○○又不在場之情形下,被告如何可能趁機與卯○○ 形成共謀背信之犯意聯絡,又如何要求一億五千元之「交換條件」? 3、證人楊淑真於鈞院到庭具結證實:「(問:你跟楊嘉興楊淑滿當天有無在餐 廳內跟被告講話?)只有打招呼而已,被告吃飯中途有離開回去他家拿酒」、 「(問:當天在被告家中到離開為止,有無跟被告談過話?)我進去被告家中 時有客人,我進去找唐阿姨,之後被告回來,就跟我介紹一位臺中商銀台北分 行的經理,被告之後就走了,直到伊離開之前,被告只回來一次拿酒,迄伊離 開時,被告仍未回來等語」;申言之,丙○○、丁○○○之證詞,南轅北轍, 不能互為補強,而採為被告不利之供證。
㈥以黃祝名義所簽發三張票面金額各五千萬支票,確係被告向卯○○借款之一部份 ,與知慶公司之貸款無關,亦非佣金、回扣,更不能因該三張支票之存在,即據 為推論被告有參與超貸案:
1、證人辰○○固曾於另案卯○○違反證券交易法一案偵查時供稱「知慶公司係被 告申○○推薦之公司」;卯○○亦供稱:「張小華向伊提及知慶公司係劉院長 所介紹:」云云,但此為聽聞證詞本無證據能力,退步言之,縱被告曾介紹知 慶公司(被告否認),此單純提供公司名稱之行為與事後該公司實際有無貸款 、貸款之情形如何,究屬無涉,不能因之即採為被告不利之憑證,且早在知慶 公司貸款以前,被告即曾簽發以張危結為發票人名義之支票,面額共三億元之



支票,交由張小華資為向卯○○借款之擔保,而就被告記憶所及,卯○○係先 交付三紙支票(票載發票日為八十七年十一月十八日),被告見此日期,稍嫌 太久,除要求戌○○換票外,並要求卯○○先付現金,而卯○○遂於十一月二 日電匯一億元,而被告之助理戌○○則持其中之二張支票,向酉○○借調一億 元,再由酉○○交付五十張支票供被告於十一月十一日提領兌現,另一紙黃祝 五千萬元之支票則於二十日左右兌現,其後被告因資金尚有不足,再於同年十 一月二十三日向卯○○借調一億元,總計三億五千元借款,此業經被告及卯○ ○一致是認,並有相關之帳戶資料附卷足參,而由卷附之帳戶及三億五千萬元 之明細亦清楚記錄:八十七年十一月二日之一億元,係由廣三企業集團員工葉 文珍之上海商業銀行中港分行第000000-0號帳戶透過子○○帳戶,分 別匯出四千萬元至朱伯雄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0 號帳戶,三千萬元至寅○○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 0號帳戶,三千萬元至唐秀誠泰商銀民生東路分行第00000000000 0號帳戶;另黃祝彰銀營業部支存39645之4號帳戶,票號AK0000 000,AK0000000號支票二紙,則由戌○○持交酉○○調現,再由 酉○○於十一月十八日提領兌現,至黃祝名義彰銀營業部支存39645之4 號帳戶支票乙張(票號:AK0000000),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日在 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朱伯雄第0000000號兌領;最後一筆一億元,由 卯○○向林宗枝借款後,於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經由林宗枝之子林岳德彰 銀北屯分行四七七八一七帳戶,匯款四千萬元,林岳峰彰銀北屯分行0000 000帳戶,匯款四千萬元及林連渟彰銀北屯分行468934帳戶匯款二千 萬元至被告借用之子○○台中市第五信用合作社儲蓄部00000000號帳 戶內合計一億元;以上三億五千萬元確係被告借來供選舉經費及個人理財之用 ,除卯○○供述如上,也分據證人林宗枝、酉○○、寅○○、戌○○證述屬實 ,俱見此三億五千萬元之借款,與知慶公司之貸款流向,各自獨立,互不相干 ,更無回流之情形,至為明顯,申言之,黃祝所簽發票面金額皆五千萬元之三 張支票,顯係被告向卯○○借款中之一部份,恒與知慶案無關。 2、唐秀匯給酉○○之四千萬元係彼等間借貸關係,而非公訴人指稱付予知慶公司 之佣金、回扣。證人酉○○於鈞院兩次調查庭時,除就其確有資力調借一億元 予被告申○○之事實,詳細提供其當時所持有之市值約五、六億元之華邦電子 、富邦證券、群益證券、台育證券、達永興、麗正等公司之股票及數千萬元銀 行存款資為證明外,並就其所以向唐秀借調四千萬元之原因,敘明係因其原定 八十七年十一月九日可以兌現之一億元支票臨時被退票,始向唐秀週轉,但旋 於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以後,分成四筆匯款返還唐秀: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 四日分別匯款一千萬、一千二百十三萬四千元及七百八十六萬六千元至寅○○ 安泰銀行長安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唐秀誠泰銀行民生 東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及唐秀誠泰銀行民生東路分行 帳號000000000000號帳戶內,另於八十八年七月二十日匯款一千 萬元至寅○○安泰銀行民權分行00000000000000帳戶內,並有 各銀行回函在卷足憑,並據寅○○到庭證述無訛。至於酉○○嗣後將戌○○持



向其調現,以黃祝為發票人,面額各五千萬元之支票二張兌現後,其中一千五 百五十萬元、六百零四萬八千元固流入丁○○○帳戶、另二百六十六萬元流入 知慶公司帳戶,一百五十二萬五千元流至戊○○之帳戶內,但此係因酉○○、 丁○○○、戊○○、知慶公司平日共同集資購買股票之獲利分配款,與回扣款 項無關,亦經酉○○於庭訊供證無訛。
3、證人辰○○於偵查時證稱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左右」,其後於鈞院審 理時則先稱:「應該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日交給張小華,係伊從台北回來 才借的」;旋又更正前詞,供稱「伊剛才所述的推測,伊係依照伊習慣推斷, 不是很肯定」;核其證詞前後已有不同,復為個人事後推測之詞,且證人辰○ ○於鈞院固又證述:「伊習慣將簽發支票之日期填載於票根下方」云云,但其 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四日所簽發之支票票根上則無此記載,可見黃女未必有於每 張簽出之支票票根上註記日期之習慣,是該票根上之日期當初是否為空白,案 發後再行填載,已無事證可查,反之,徵諸證人戌○○證稱:「該三張五千萬 元之支票,應係在八十七年十月底、十一月初收到由張小華所交付之三張支票 ,::院長指示與酉○○聯絡調借現金」;證人寅○○於鈞院庭訊時又再次重 申:「大概是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初在院長辦公室(拿到一億五千萬元支票), 約同年十一月十一日存進去」;與證人酉○○於同日庭訊所稱「我記得八十七 年十月底、十一月初,伊在當天下午或隔天就把五十張支票交給戌○○,戌○ ○就拿各五千萬元支票二張給伊」等等情節所述相符,且稽之被告持以向酉○ ○調現所得之五十張支票均係在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一日提示交換,其中最早之 支票發票日係八十七年十一月七日,酉○○復證實:伊是依照資金可以提供之 日期填載無訛;而一般票據提示交換至少須二日之時間,可見酉○○上開支票 應係在九十一年十一月五日之前即交給戌○○,較符合票據交易常情,黃芳藢 上開供詞所稱「可能係十一月十三日始簽發」或「十一月十一日左右」等云云 ,當係記憶錯誤或為己有利推測之詞,顯不足採信云云,資為抗辯。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又證據之證明力,由法院自由判斷,刑事訴訟法第 一百五十四條前段及同法第一百五十五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二人以上共同 實施犯罪之行為者,皆為正犯,刑法第二十八條定有明文。且共同正犯中參與分 擔犯罪構成要件行為者,法院對其事前有無參與犯罪之謀議行為,則毋庸為明白 之認定,或以嚴格之證據證明(最高法院九十年臺上字第三六九三號判決要旨可 資參考);又意思之聯絡並不限於事前有所謀議,即僅於行為當時有共同犯意之 聯絡者,亦屬之,且其表示之方法,亦不以明示通謀為必要,即相互間有默示之 合致,亦無不可,縱辯以本件係突發事件,未事前謀議,不應負共犯之責,自非 可取(同院七十三年臺上字第二三六四號判例參照)。其次,傳聞證據之證明力 ,固甚薄弱,但亦非絕對不可採信,雖不足以獨立證明待證事實,惟法院綜合其 他證據資料,仍可依自由心證而為判斷;且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九條所謂證人 於審判外之陳述,除法律有規定外,不得作為證據之規定,乃專就證人之陳述方 法設其限制,即不得以書面代替到庭之陳述,藉以符合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辯論 主義之要求,並非謂證人在審判期日外所錄取之供述筆錄,一概均無證據能力( 同院八十八年臺上字第四四六六號、八十九年臺上字第四六一○號判決要旨可資



參考)。是被告對於共同正犯及傳聞證據之法律見解或有疑義,先予敘明。三、惟查:被告申○○與卯○○、張小華、辰○○、丁○○○等人,共同基於意圖為 自己不法利益之犯意聯絡,而推由卯○○以違背擔任臺中商銀董事長職務之方式 ,利用被告申○○引薦不符該銀行貸款資格之知慶公司,於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三 日向臺中商銀台北分行申請無擔保信用貸款十億元,並由戊○○、巳○○擔任連 帶保證人,以及另以廣三集團提供之順大裕股票質押借款五億元等事實,其相關 之證據及本院心證如下:
㈠證人卯○○、辰○○、丁○○○、丙○○等人供述內容: 1、卯○○於偵查中曾供稱:
①事前不曉得張小華向辰○○借這三張支票,但於爆發違約交割事件後,張小華 有說她向黃祝借三張支票,面額共一億五千萬元,她說這筆錢是要借給申○○ 院長。我和知慶公司負責人丁○○○不認識,張小華有說要用知慶公司及順大 裕股票來借款十五億元,她如何找到知慶公司來借款我不知道。當天(指八十 七年十一月十二日)在黃蓁蓁家裡有申○○院長、我及黃蓁蓁等三人,我們是 中午左右到的,我與劉院長一起約在那裡見面,我們在那裡隨便談,後來丙○ ○經理有去,誰叫他去我不知道,我有請教他一些辦理貸款的細節,沒有在那 裡辦手續,我於當天傍晚回台中等語。(見88偵20165㈠卷第298至300頁) ②八十七年十月底或十一月初,申○○院長有向集團借錢,他直接跟張小華說要 借錢,事後張小華有告訴我,所以我知道,金額好像是一億元,是否就是從葉 文珍帳戶匯出去的一億元我不能確定,申○○過去就曾向集團借過幾次錢。同 年月二十三日,我向林宗枝借一億元,再匯到申○○指定的子○○帳戶內,申 ○○打電話給我,說要借一億元,當時我手頭沒錢,才向林宗枝借錢,我請林 宗枝把錢直接匯到申○○指定的子○○帳戶內。印象中好像沒有提供競選經費 或贊助政治獻金給申○○。(見同上卷第307至309頁)知慶公司貸款十五億元 ,錢是廣三集團要借來用的,知慶公司沒有拿到貸款的錢。我和知慶公司的人 不熟,當時是張小華負責貸款的業務,我不知道她和知慶公司的人熟不熟等語 。(見同上卷第314至315頁)
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我有去台北市○○街黃蓁蓁住處,我於當天下午去的, 是申○○院長約我去黃蓁蓁家裡見面,他要介紹我和黃蓁蓁認識,黃蓁蓁還要 問一些辦理貸款的手續,當時有請丙○○經理去說明辦貸款的細節,當天在黃 蓁蓁的家裡就說這些事,因黃蓁蓁要了解辦貸款的申請手續。當天沒有談到用 台融公司和知慶公司貸款的事,只是要了解申請的手續等語。(見88偵20165 ㈡卷第32頁)
④另卯○○於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在本院審理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三六七號案庭 訊時亦供稱:
(問:以知慶向乙○○○貸款是否都是申○○的意思?) 仁:應該是。
(問:為何貸款是十五億元?)
仁:當時財務處張小華有向我提及,::而貸款十五億元是財務處長張小華 決定,於決定後再向我報告。




(問: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當天上午申○○打電話約丙○○到台融公司負責 人黃蓁蓁位於台北市○○街十二號一樓的台融公司,當時你亦在場,談什麼 ?)
仁:是談貸款案的時間,是劉院長自己要辦貸款而找丙○○去,談話時劉院 長有提到張小華曾向劉院長表示廣三集團須要資金,請劉院長能否以其 他公司幫忙貸款。
(問:你與申○○、丙○○、黃蓁蓁談話之內容?) 仁:要請教台北分行主管有關貸款辦理的手續。 (問:如果沒有決定或未找到公司辦貸款,談這些細節有用?) 仁:那時尚不知用那些公司辦貸款。
以上供述內容有該筆錄影本在卷足憑(見88偵20165㈠卷第338頁反面)。 2、卯○○於本院審理時證稱:
①(你和知慶公司的負責人及該公司股東是否認識?)我都不認識。(⒈審 判筆錄p.29)
②(用知慶公司名義向乙○○○台北分行貸款十五億元是何人辦理?)是由財務 處長張小華,因為當時我是擔任乙○○○董事長,他有跟我說有一家知慶公司 要辦貸款,要用順大裕公司的股票質押貸款,約在貸款之前幾天告訴我的,因 為當時我是乙○○○的董事長。(⒈審判筆錄p.29) ③(八十七年十一月十二日你和被告、辰○○、丙○○等人有在黃蓁蓁住處碰面 ?)我和被告有在黃蓁蓁家裡碰面,我是先到,之後被告才來,丙○○是最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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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中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知慶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慶投資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