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820號
TYDV,92,訴,820,20030702,2

1/1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八二○號
  原   告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宣勇
  送達代收人 李子銑
  被   告 甲○○
        乙○○○
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六日裁定命原告於 收受補費裁定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二十日送達原告,有送達 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件在卷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 ,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   日~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1/1頁


參考資料
新竹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