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二七九號
原 告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榮周
訴訟代理人 陳豊鎮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隆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乙○○發
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
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叁佰叁拾玖萬壹仟陸佰玖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
元壹萬貳仟肆佰叁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叁萬柒仟叁佰壹拾壹元,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叁萬柒仟貳佰陸拾陸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五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劉佩宜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B法院書記官 吳仁心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