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一一一七號
原 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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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送達代收人 詹貯麟
被 告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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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 文,本件雙方依約定書第三十條合意定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玆原告 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張益銘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卓清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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