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一四○號
原 告 展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宗
右原告與被告威邦工業有限公司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拾柒萬叁仟壹佰伍拾貳元,折合銀元貳拾貳萬肆
仟叁佰捌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仟肆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為柒仟肆佰
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郭琇玲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林蕙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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