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三○號
聲 請 人 長欣石材有限公司
(即債務人)
法定代理人 丙○○
送達代收人 甲○○
相 對 人 乙○○
(即債權人)
右當事人間因九十二年度全黃字第五四四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
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債權人為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債權 向本院聲請對債務人之財產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黃字第五四四號 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並就債務人對第三人久豐營造有限公司之工程款債權 執行假扣押在案,然債權人尚未就其所保全之債權提起本案訴訟,爰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請求命債權人於一定期限內就其欲保全之請求 提起本案訴訟云云。
三、經查,債權人欲保全其對於債務人之報酬請求權而向本院聲請對於債務人之財產 予以假扣押,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全黃字第五四四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確定等 事實,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假扣押案卷查核屬實。然經本院向本院民事庭分 案室查詢結果,債權人業就其對於債務人之報酬請求權向本院桃園簡易庭提起訴 訟,並經本院桃園簡易庭以九十二年度桃簡字第七五四號民事案件受理在案,此 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一紙在卷足參,且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民事卷宗核對無 訛。從而,本件債權人既對於其欲保全之債權已提起訴訟,債務人請求本院裁定 命債權人限期起訴,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王美玲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王曉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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