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二○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
?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環球景觀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臨時管理人 謝添發
右聲請人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選任謝添發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董事會不為或不能行使職權,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時,法院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 官之聲請,得選任一人以上之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及董事會之職權。但不得 為不利於公司之行為。前項臨時管理人,法院應囑託主管機關為之登記,此公司 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二項分別定有明文。公司應至少置董事一人執行業務 並代表公司。同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之規定於有限公司董事準用之,此同法第一 百零八條第一項前段及第三項均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公司之負責人謝啟鈞於民國八十六年六月十日死亡, 致不能行使職權,為使其所欠稅合法送達,爰依公司法第二百零八條之一規定, 向本院聲請選任管理人等語。
三、經查,謝啟鈞為相對人之董事及代表人,此業據聲請人提出公司基本資料查詢單 一紙為證。謝啟鈞於八十九年一月十五日死亡,而相對人目前尚未另行選任董事 為代表人之事實,此據聲請人提出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個人戶籍資料查詢清 單、公司基本資料查詢、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等件為 證,亦經證人即相對人之股東游瑞富到庭證述屬實,自堪信為真實。相對人為有 限公司,其董事謝啟鈞已死亡不能執行職務,致公司有受損害之虞,而聲請人為 相對人之稅款債權人,自屬於利害關係人,其向本院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合於 公司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三項準用第二百零八條之一第一、二項之規定,應准許之 。又相對人之股東尚有謝添發、謝芳玲、傅玉良及游瑞富,出資額均相同,謝添 發、謝芳玲及傅玉良分別為謝啟鈞之父親、姊姊及母親等情,亦有公司章程及戶 籍謄本在卷足憑。本院審酌上情,認應選任謝添發為相對人之臨時管理人,較為 適宜。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八條第二項、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四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