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換提存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614號
TYDV,92,聲,614,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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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六一四號
  聲 請 人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即 債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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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甲○○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一號十一樓之二
  法定代理人 丙○○          住台北市○○○路○段七五號六樓
  相 對 人
  即 債務人 丁○○○         住台北縣板橋市○○路○段二一二巷
               
右當事人間九十一年存字第一八七七號提存事件,聲請人聲請變換提存物,本院裁定
如左:
主 文
本院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七七號提存事件所命聲請人提供之擔保金即華泰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伍拾萬元壹紙(存單號碼HB0000000)、華泰商業銀行九十一年七月一日發行之可轉讓定期存單面額新台幣壹拾萬元貳紙(存單號碼HA0000000、HA0000000),准以同面額之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 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又前開規定, 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亦經同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明定。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鈞院九十一年度全字第四0二0號民事假扣押裁 定,曾提供新台幣七十萬元之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聲請假扣押,經聲請 人以九十一年度存字第一八七七號提存事件提存在案。茲因前開存單即將到期, 故聲請准以同面額之華泰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變換提存物等語。三、經本院調閱上開提存卷宗、假扣押裁定卷宗審核無訛,而聲請人聲請變換之擔保 物與原提供之擔保物價值復相當,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第一百零五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一 條第一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陳清怡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B法院書記官 周育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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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立山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全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和興鋼鐵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