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期起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聲字,92年度,476號
TYDV,92,聲,476,200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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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七六號
  聲 請 人 乙○○
 (即債務人)
  相 對 人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即債權人)
  法定代理人 甲○○    
右當事人間九十二年度全四字第六三五號聲請假扣押事件,債務人聲請命債權人起訴
,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經准為假扣押,而本案尚未繫屬者,命假扣押之法院應依債務人聲請,命債權 人於一定期間內起訴,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九條第一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 依同法第五百三十三條,於假處分準用之。
二、本件債權人為保全對於債務人之連帶保證債權之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准予假扣押 後,相對人對於假扣押所保全之債權,業已依訴訟程序提起訴訟,此業據本院職 權調取本院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九四四號民事卷核對屬實,從而,聲請人聲請命相 對人限期起訴,於法無據,應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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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元隆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