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遺囑真正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家訴字,92年度,14號
TYDV,92,家訴,14,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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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家訴字第一四號
  原   告 甲○○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桃園縣榮民服務處
              設
  法定代理人 丁○○   住
  訴訟代理人 郭鳳岐   住
右當事人間請求確認遺囑真正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二十五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B法 官 汪智陽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B書記官 陳月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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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