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催字,92年度,1089號
TYDV,92,催,1089,200307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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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八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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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