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八九號
聲 請 人 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母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票載受款人幸福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有背書轉讓該支票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孫惠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四 日
~B法院書記官 蔡紫凌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