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
聲 請 人 惠隆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右聲請人因遺失票據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附表所載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
二、持有該證券之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
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
三、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本院將宣告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四 日
~B書記官 張簡純靜
本裁定連同附表應即送登新聞紙,申報權利之期間屆滿後,三個月內聲請除權判決。
~F0
~T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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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0四八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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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 │ 支 票 號 碼 │備考│
│號│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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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錩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合作金庫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一日 │貳仟伍佰貳拾元 │KK七一一三二二│ │
│ │司 │ │ │ │六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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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桃新醫院 │富邦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五日 │貳萬貳仟柒佰捌拾│BA一0六二六九│ │
│ │ │ │ │伍元 │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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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中央塗料工業股份有│交通銀行中壢分行 │九十二年六月三十日 │陸仟壹佰玖拾柒元│LP一0一六四一│ │
│ │限公司 │ │ │ │九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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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信陽電腦科技有限公│臺灣銀行桃園分行 │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叁萬貳仟貳佰叁拾│AK二一三八0六│ │
│ │司 │ │ │伍元 │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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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宏坤科技發展有限公│中國國際商業銀行桃│九十二年七月二十五日 │伍萬柒仟玖佰陸拾│A0000000│ │
│ │司 │園分行 │ │元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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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捷通資訊有限公司 │第一商業銀行西壢分│九十二年七月十五日 │壹萬壹仟伍佰伍拾│AT八七二二五一│ │
│ │ │行 │ │元 │七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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