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1年度,494號
TYDV,91,重訴,494,200307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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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四九四號
  原   告  丙○○
              四
  原   告  戊○○
  訴訟代理人  劉秀琳律師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癸○○   
  被   告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設桃園縣中壢市○○里○○路○段七七巷六
               
  法定代理人  己○○   
  右 二 人
  訴訟代理人  溫俊富律師
  複 代理人  子○○   
         邱秀珠律師
  被   告  壬○○   
               
         庚○○   
         辛○○   
  右 三 人  羅韻萍   
  法定代理人
  被   告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一二六號三樓
  法定代理人  乙○○   
  右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徐秀鳳律師
         丑○○   住台北市○○○路○段一三三之二號二樓
右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二辦公大樓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田玉芬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B法院書記官 羅椀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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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承豐通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