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2年度,143號
TYDM,92,附民,143,200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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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附民字第一四三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林鴻鵬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新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魏建竹
右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移送於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 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訂有明文。二、茲認本件附帶民事訴訟案情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審判,應移送本院民 事庭審理,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江振義
法 官 丁俊成
法 官 陳彥宏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黃泰能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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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新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