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七九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簡易判決處刑書聲請案
號: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二五三號),經本院簡易庭簽請用通常程序處理,本院判決
如左: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因認被告甲○○涉犯著作權法 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三百 零三條第三款定有明文。
三、經查:公訴人認被告甲○○所涉之著權法第九十一條第二項、第九十二條之罪, 依同法第一百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松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名為松崗電腦圖書資料股份有限公司)於九十二年七月四日具狀撤回本件告訴 ,此有該撤回狀一紙附卷可稽,依照前開法條之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 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三條第三款、第三百零七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 雨 明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戴 育 萍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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