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盜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2年度,572號
TYDM,92,訴,572,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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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
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
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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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