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七二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被 告 丙○○ 被 告 丁○○右列被告因強盜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卅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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