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訴字,91年度,605號
TYDM,91,訴,605,200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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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О五號
  公 訴 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庚○○
  選任辯護人 陳萬發律師
右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九
六九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庚○○無罪。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庚○○係桃園縣平鎮市北貴里二九鄰鄰長,為幫助第五屆立 法委員或第十五屆桃園縣長選舉之不詳姓名候選人得以當選,於民國九十年十一 月十五日許,在鄰居乙○○住處,輾轉取得合成芳有限公司出售之「BIO」廠 牌沐浴乳、護髮乳、香皂禮盒一批(每盒約值新台幣二百元)後,即基於接續之 犯意,自當日起至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間,在桃園縣平鎮市○○街六九巷、七 五巷,分別將該禮盒交付予具有投票權之居民戊○○(起訴書誤植為「嫻」)、 丙○○、癸○○、己○○、丁○○、壬○○、胡太太(以上均為每人一盒)、辛 ○○(二盒)等人,約使戊○○等居民投票支持渠所指定之該選舉特定候選人, 惟為避免過早暴露該候選人身分,表明數日後再告知該候選人競選號次,然戊○ ○等居民因故並未當場許諾。嗣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接獲線報指揮員警,在戊○○(七五巷二號)、丙○○(七五巷二 二號)、己○○(七五巷二六號)住處查獲該禮盒各一盒,在癸○○(七五巷二 四號)住處查獲禮盒內香皂一個,因認被告涉犯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 一第一項之對投票權人行賄罪嫌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 ,應諭知無罪判決。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又事實之認定,應憑證據,如未能發現相當證據,或證據不足以證明,自不能 以推測或擬制之方法,為裁判基礎(最高法院四十年臺上字第八六號判例參照) 。且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 而無論直接證據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 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 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而無從使事實審法院得有罪之確信時,即應由法院 為諭知被告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臺上字第四九八六號判例參照)。又 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投票行賄罪之構成要件:㈠、須對有 投票權之人為之,㈡、須有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它不正利益之行為,㈢、 須使有投票權人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是必須對選舉「有投票權人」, 基於行賄之意思,約其為一定之行使或不行使投票權始得成立該罪。三、公訴人認被告涉有前揭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罪嫌,無非係以被告坦承有於 右揭時地交付禮盒予戊○○等人之自白、證人戊○○、丙○○、癸○○、己○○ 、丁○○、辛○○等人等人之證述,復有扣案禮盒、香皂可資佐證,而被告贈送 禮盒時,有表明係選舉禮物,日後再行通知投票支持何位候選人等情,分據丙○



○、癸○○所陳明,又該禮盒均為完整包裝成品,與一般廠商提供少量商品供人 試用者差異甚大,有禮盒照片附卷可稽,參以被告無端廣贈禮盒,又時值第五屆 立法委員及第十五屆桃園縣長競選期間,衡情當係交付賄賂,約使戊○○等多位 居民投票支持渠所指定之該選舉特定候選人無訛,僅為避免過早暴露該候選人身 分,方暫隱其名,戊○○、己○○、丁○○、辛○○等人另陳稱被告並未說明該 禮盒與選舉相關云云,壬○○陳稱被告未贈送禮盒云云,顯為迴護被告之詞等為 其主要論罪依據。
四、訊據被告庚○○雖坦認有右揭交付禮盒予董慈嫻等居民之事實,惟堅決否認涉有 任何對於有投票權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為投票權之 一定行使之犯行,辯稱:伊係為推廣該禮盒產品,贈送鄰居試用等語。經查:(一)⒈證人丙○○住同市○○街七十五巷二十二號住戶於警訊時雖證稱:(問:警  方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六時許,於你家搜索時有查扣何物?是何人所  有?)一盒BIO沐浴用品禮盒,是庚○○拿給我的。(問:你與庚○○和  關係?她為何會送禮給你?)沒有關係,她是我們鄰長。庚○○稱我有選舉  權,叫我先收起來,過幾天再跟我說,叫我投給誰。(問:庚○○是何時地  拿給你的?)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十八時許至我住處門口給我的。(問:  庚○○有無告知你要支持哪位候選人?你是否知庚○○有無替那位候選人助  選?)沒有告知。我不知庚○○有無替誰助選,但我知庚○○是支持吳克清  。(問:你有無收到其他候選人的選舉贈品或金錢?)沒有,只有收到庚○  ○拿給我的禮盒。(問:庚○○於九十年十一月十九日後,有無在去你住處  找你?)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十八時許,庚○○有再去我住處找我,是  交代我要將禮盒袋子丟棄,要將禮盒收藏好。(問:你是否知道庚○○還有  拿BIO禮盒給何人?)我不知道,只知道我鄰居也有人收到BIO禮盒等  語(見同上卷第三十六頁反面、第三十七頁)。該證人於偵查中證稱:(問  :庚○○何送該禮?)我問她為何要送禮,她說「是這次選舉的禮物,我  有投票權才送的,過幾天才告訴我,投票給哪為候選人。」(問:事後庚○  ○有無告訴你要投票給哪位候選人?)還沒說,但最近這幾天我們附近有在  查賄選,她在二十一日晚到我家告訴我「叫我把禮盒的袋子丟掉,她說怕被  別人查到了;還告訴我隔幾天再告訴我投票給誰。」等語(見同上卷第六十  頁)。該證人於審理時證稱:(問:知道被告支持何人?)被告拿禮盒給我  本人,當時沒有說,他說投票前一日晚上會跟我說選給何人,他說支持立委    候選人吳克清。(問:何人將BIO廠牌沐浴乳、香皂送到你家?)日期不    記得,大概十一月十九日晚上六時。我有問說只有我一人嗎,鄰長說本鄰都    有發,我問支持何位,他說投票前一日再跟我說。(問:如何知道他支持吳    克清?)因為我們里長是甲○○。甲○○、吳克清是同宗,吳克清也是住我    們北富里金陵路二段到三段獅子林那裡,算平鎮市。還沒有發禮盒之前,平    常鄰居閒聊時被告鄭他有說要支持吳克清。(問:有無問鄰居有無收到禮盒    ?)我有問對面十九號的歐巴桑,他也是說鄰長說選前再說支持何人等語(    見本院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訊問筆錄)綜上所述,該證人丙○○於警訊、    偵訊、審理中雖均證稱被告送禮時,表示投票前一日再告知支持何位候選人



    ,惟又證稱被告係要伊支持立委候選人吳克清,二者之證述有所矛盾,另證    人丙○○證述伊有問過對面十九號之住戶,該戶住戶之歐巴桑有說鄰長說選    前再說支持何人云云,然查,同市○○街七十五巷十九號即為被告庚○○之    住處,有被告前開年籍資料可參,是該證人丙○○之證述內容,已難令人置    信乃其經歷之見聞。
⒉查第五屆立法委員、第十五屆桃園縣長選舉之候選人號次抽籤之時間係在九    十年十一月十二日,有桃園縣選舉委員會九十一年八月六日桃選一字第○九    一○七○一三二五○號函在卷可稽,據證人丙○○之前開供述係於九十年十    一月十九日收到前開禮盒,已係在候選人號次底定後七日,依一般經驗法則    ,少有行賄者,於送禮時不連同候選人號次名一併告知,而且第五屆立法委    員、第十五屆桃園縣長選舉之候選人共有二十九位之多,是證人丙○○證述    之情形,與一般於選前對於有投票權之人,交付賄賂,而約為一定之行使之 常理尚不相同。
(二)⒈證人辛○○即平鎮市○○街六十九巷八號住戶於桃園縣調查站訊問時證:(  問:妳於九十年十一月中旬,是否收過庚○○送的BIO禮盒?)因庚○○  係雅芳直銷會員,曾推薦我買產品;去年(指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庚○○曾  送我兩盒禮盒。我記得九十年十一月中旬,庚○○曾二次到我家找我,因我  當天事務繁忙,所以都沒見到她,當晚七、八點主動去庚○○她家,她告訴  我「好康的給妳」,並詢問我「是否有較熟識的鄰居,要我轉送禮盒」,我  回答「沒有」,於是她就拿兩盒給我,要我將其中一盒再轉送給他人。我記  得我有特別問過她該禮盒是否與選舉有關,她說無關係。(問:庚○○為何  無故送妳禮盒?有無告知要妳支持誰?)不知道,沒有。(見九十年度選他  字第九九號第一百十九頁反面、第一二○頁)該證人於偵查中訊問時則證稱  :(問:庚○○有無只是妳將禮盒轉送其他鄰居?)沒有。(問:庚○○為  何送妳禮盒?)不知道,她沒說。(問:送妳禮盒前後,庚○○有無請託妳  投票支持特定候選人?)沒有,平時她和我無來往,只有發送鄰長公文時才  會來找我。(問:妳有無問她為何送禮?)我問她怎麼這麼好,她說「對,  妳就拿去吧」等語(見同上卷第一百二十八頁)。 ⒉證人癸○○即同市○○街七十五巷二十四號住戶於警訊時證稱:(問:警方  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八時,..於妳家搜索時有查扣何物?)我主動   交出一塊BIO香皂。(問:該塊香皂是何人、何時地交付與妳?有無說明   送禮原因?)是我們鄰長庚○○於上週星期日送到我住處給我,她並未說明  送禮原因,當時她是送一個裝有沐浴乳、洗髮精及三塊香皂的BIO禮盒。  (問:送禮當時妳有無向她問及為何要送妳該禮盒?)我有問她,但她未告  知我。(問:是否知庚○○有無替那位候選人助選?)我不知道。(問:庚  ○○送禮後有無請妳將禮盒之包裝丟棄?)沒有。(見同上卷第三十二頁反  面、三十三頁)該證人於偵訊時則證稱:(問:庚○○何送該禮?)我有  問她是否與選舉有關,她說「不是這次選舉,是明年的,到時候再講」,說  完她就離開了等語(見同上卷第五十九頁)。 ⒊證人己○○即同市○○街七十五巷二十六號住戶於警訊及偵查中均證稱:(



問:警方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六時,於妳家搜索時有查扣何物?)有 查扣一盒BIO禮盒,內有香皂三塊、一瓶沐浴乳、一瓶洗髮精。(問:該 禮盒是何人所贈與?)是我家對面的鄭小姐(即庚○○)贈送的。(問:庚 ○○是何時將該禮盒贈送與妳的?)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十七時許,拿 著該禮盒到我家,當時我與我先生(劉朝進)都未在家,她有向我女兒說該 禮盒是雅芳公司送的,我回到家時我女兒有告訴我。(問:庚○○是妳們該 里的鄰長,妳知否?)我不知道(問:妳平時有幫她從事化妝品的推銷嗎? )我大部分都是買來自己用,偶而會幫我同事向庚○○訂購。(問:庚○○ 平時有贈送他人禮物的習慣嗎?)她平時就會贈送一些小禮物。(問:自九 十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後,妳有無再與庚○○見面?她有無向妳交代該禮盒係 何用途?)沒有(問:你是否知道庚○○有以贈送禮品代替某位候選人從事 期約賄選之事?)我真的不知道。(見同上卷第二十九頁反面至三十一頁、 第五十八頁)
⒋證人戊○○即住同市○○街七十五巷二○號住戶於警訊時證稱:(問:警方    於九十年十一月二十七日十六時許,於妳家搜索時有查扣何物?)一盒BI    O沐浴用品禮盒。(問:庚○○於何時地贈送妳該禮盒?)約是在九十年十    一月初,在庚○○家送給我的。(問:庚○○為何要送妳該禮盒?)因庚○    ○在雅芳化妝品公司作直銷,我常常有幫她介紹生意,當天我拿了訂單到她    住處交給她,她便送我禮盒一盒。她會送我禮盒,應是要答謝我介紹生意給    她,且我們是鄰居常有往來,都會相互贈送禮品。(問:庚○○有無發投票    通知單給妳?有無告知要將選票投給誰?)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三十四    頁反面、第三十五頁)
⒌證人丁○○即住同市○○街六十九巷十八號住戶於警訊時證稱:(問:妳於  九十年十一月中旬,是否收過庚○○送的BIO禮盒?)庚○○未曾送過上  述禮盒,為因渠是雅芳的直銷業者,我一直以來有向她買保養品,因此她在  九十年十一月間有送我單瓶沐浴乳,至於品牌為何我忘記了。(問:庚○○  送妳該瓶沐浴乳時,有無告知妳為何送?)僅說送我,沒多說什麼;就我的    認知,是因我此期間有向她買雅芳產品,所以她送我沐浴乳使用。(問:庚    ○○送妳時,有無提及要妳支持哪為候選人?)沒有等語(見同上卷第一一    七頁反面、第一一八頁)。
⒍綜上,證人戊○○、己○○、丁○○、壬○○、辛○○於警訊及偵查、審理    中亦均否認被告送禮係為該次第五屆立法委員、第十五屆桃園縣長選舉,至    於證人癸○○雖於警訊時稱該禮盒非選舉禮,卻於偵查中改稱該禮盒是明年    的選舉,該證人於審理中則又改稱:我不知道明年還有選舉,是我自己跟我    先生順口說的,不是被告說的(見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是    證人癸○○前述證述之情形均不一致,已難令人置信乃其經歷之見聞;又證    人戊○○、己○○、丁○○、壬○○、辛○○、癸○○於本院審理時均證稱    :平常有向被告購買雅芳產品,被告也曾送過芳或其他廠牌之用品等語(見    本院九十一年六月十三日訊問筆錄),是被告辯稱其送禮係為推廣該禮盒產    品,贈送鄰居試用等語,核與前開證人證述之情節,亦不違背一般通常之事



    理,是其所辯,尚堪採信。
五、綜上所述,被告贈送前開內裝有沐浴乳、護髮乳、香皂禮盒一批予其鄰居戊○○ 、己○○、丁○○、壬○○、辛○○、丙○○、胡太太等人之行為,除證人丙○ ○前開惟一證述外,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係藉送前開禮盒用以約定證 人戊○○、己○○、丁○○、壬○○、辛○○、丙○○、胡太太等人為渠等投票 權一定行使之交付賄賂之行為。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認被告有何公訴人 所指犯行,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自應為被告無罪之諭知。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本案經檢察官魏雯祈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八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游 紅 桃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 張 嘉 雯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六   日附論法條:
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九十條之一第一項
對於有投票權之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約其不行使投票權或為一定之行使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四十萬元以上四百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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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合成芳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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