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訴字,92年度,63號
SCDV,92,訴,63,200307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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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訴字第六三號
  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甲○○
  送達代收人 甲○○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陸拾萬元,並自民國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九.八四計算之利息,暨自八十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
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  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判決如主文所示。
(二)陳述:被告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出貝保証書予原告,約定就訴外人蔡慶欽 對原告之借款本金新臺幣(下同)六百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全部清償責任 ,嗣訴外人蔡慶欽於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新台幣(下同)六十 萬元,約定應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迄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分期 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五計算,每月二十一日給付,本金到期一次 清償,並約定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其逾期違約金,逾期在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訴外人蔡慶欽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即未按月繳 付利息,其已逾期一次以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三)證據:提出借據、收回明細表、授信約定書、保証書各一件為證。二、被告方面:
(一)聲明:原告之訴駁回。
(二)陳述:保証書上之簽名為真正,但沒有錢可還。 理  由
一、兩造合意定本院為管轄法院,有保証書第八條可據,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說明 。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八十四年二月十八日出貝保証書予原告,約定就訴外人蔡慶欽對 原告之借款本金六百萬元為限額,願負連帶全部清償責任,嗣訴外人蔡慶欽於八 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向原告借款六十萬元,約定應自八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 迄八十六年三月二十一日止分期清償,利息按年息百分之九.八五計算,每月二 十一日給付,本金到期一次清償,並約定如一期逾期未給付,則視為全部到期, 其逾期違約金,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詎訴外人蔡慶欽自八十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起即未按月繳付利息,其已逾期一次以上,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迭經催討,均置 之不理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收回明細表、授信約定書、保証書各一件為證 ,被告保証書上之簽名為真正,自堪信原告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本於連帶保 証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借款,及按約定利率計算之利息、違約金,為有理 由,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吳上晃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B法院書記官 邱明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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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新竹分行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