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補字,92年度,549號
SCDV,92,補,549,200307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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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補字第五四九號
  原   告 鉦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英瑞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曾聲請對被告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銀元叁萬伍仟柒佰捌拾柒元,折合新台幣壹拾萬
     柒仟叁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佰玖拾叁元,折合新台幣壹仟壹佰
     柒拾玖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
     壹仟壹佰叁拾肆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張(每張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
~B法   官 蔡孟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B法院書記官 張淑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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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順進橡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鉦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工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