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竹簡字,92年度,442號
SCDV,92,竹簡,442,200307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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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四二號
  原   告 乙○○
        甲○○
        丙○○
  被   告 丁○○○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共同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二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 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日裁定命原告於 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分別於民國九十二年六月十三日、九十二年七月十七日 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四、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條、第八十五條第一項前 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B法   官 滕治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木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洪儷容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八   月    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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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