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竹簡字第四○四號
原 告 德泰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振福
被 告 甲○○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裁定限期命 送達原告時起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二年五月十九日合法送達原告,有 送達證書一件在卷可稽。而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二紙在卷可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三、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九十五 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一 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新竹簡易庭
~B法 官 王鳳儀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B法院書記官 王恬如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三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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