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368號
TCDV,106,司促,25368,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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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江霖
代 理 人 邱顯仁
債 務 人 鄧佳熒
債 務 人 林楚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肆仟肆佰玖拾肆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
  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請求之原因、事實及償還期間之約定:
  爰債務人之一即借款人鄧佳熒前就讀醒吾科技大學即醒吾技
  術學院期間,邀債務人林楚葳為連帶保證人同債權人訂借最
  高額度新臺幣80萬元之放款借據一筆,債權人業陸續憑借款
  人每學期所出具之撥款通知書核貸,總金額為新臺幣231,58
  3元,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借款人應於本教育階段學校完成
  後滿一年之次日或最後教育階段學業完成滿一年之次日,若
  借款人須服義務兵役、參與教育實習者,則自該期間滿一年
  之次日起,按每一學期借款有一年償還期間之原則按月攤還
  本金或本息。
  (二)就學貸款約定利率部分:
  至於借款人應負擔之就學貸款利率,係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
  公司1年期定期郵儲金加0.55%浮動計算之原則,依教育部
  之公告及規定辦理之,變更時亦同,目前利率為年息1. 15
  %。
  (三)借款人陷於遲延給付後利息、違約金之請求基礎、計算
  方式暨加速條款約定:
  ⑴倘借款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除願就
   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外,並應就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利息自應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
   就超過六個月之部分,按應繳款日之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
   十計付違約金;倘經本行依本借據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將
   其積欠本息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前
   項所定利息及前項所定本金遲延利息,其利率改按轉列催
   收款項日本行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前項所定本
   金違約金及利息違約金,其利率改按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6個月內部分)或上開遲延利率百分之二十(逾
   期6個月以上之超過6個月部分)計算。
  ⑵另借款人對於債權人所負任何一宗債務有不依約清償或攤
   還本金時,依放款借據之約定,債權人無須事先通知或催
   告,得就本借款視為全部到期。
  ⑶查債務人自106年4月15日預定收息日(即借款人應於106年
   4月15日前繳納106年3月15日至106年4月14日之本息,倘
   借款人未依約清償,則自應繳款日即106年3月15日起算遲
   延利息及違約金)起便未清償,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尚積
   欠本金新臺幣14,494元暨其利息、違約金未清償,債權人
   業於106年8月24日視為全部到期並將上開款項轉列催收款
   項,則前開就學貸款利率依約定自轉列催收款之日加計年
   率1%固定計算後變更為2.15%,違約金部分則按變更後
   之遲延利率計收,如請求之金額聲明一、所示。
  ⑷連帶保證人約定條款:
   至於債務人林楚葳為就學貸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放款借據
   之約定,自應就系爭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
  ⑸又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
   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於債務人發
   支付命令。因系爭就學貸款屬政策性貸款,倘無法送達時
   ,酌請鈞院准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之規定,對於債務人
   為寄存送達,實感法德。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釋明文件:1.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2.利率資料表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
  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
  行聲請。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附表106年度司促字第25368號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楚葳、鄧│自民國106年3│至民國106年8│年息1.15%   │
│  │14494 │佳熒   │月15日起  │月23日止  │       │
│  │元  │     ├──────┼──────┼───────┤
│  │   │     │自民國106年8│至清償日止 │年息2.15%   │
│  │   │     │月24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楚葳、鄧│自民國106年4│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14494 │佳熒   │月16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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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