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6年度,25359號
TCDV,106,司促,25359,201709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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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司促字第25359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惠民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林竺豫吳珍宜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
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提出債務人林竺豫吳珍宜林竺豫之法定代理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如有更名,並請具狀更正
   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李峻源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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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