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92年度,247號
PCDV,92,重訴,247,200307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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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二四七號
  原    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 定 代理人  丁○○
  訴 訟 代理人  戊○○
  被    告  力曄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設台北市○○○路○段二五三之一號
  兼法定代理人
  及 左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己○○   住台北縣三重市○○○路三五號十二樓之二
  被    告  甲○○  
          丙○○   住台北縣新店市○○路十七之二號二樓
          乙○○  
  右  一  人
  訴 訟 代理人  謝恩華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貳佰捌拾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己○○甲○○乙○○丙○○於民國九十年八月一日與原告 訂立保證書,約定就被告力曄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力曄公司)現在(包 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新臺幣(下 同)五千萬元為限額暨其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 務人之負擔,願與主債務人負連帶清償之責,並簽立保證書乙紙、授信約定書五 紙交原告收執。嗣被告力曄公司自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九筆,合 計借款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並逐筆簽發作為借款憑據之本票九紙,各筆借 款之到期日即為各該本票所定之到期日,利息均按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加碼年 息百分之零點七五按月計付,嗣隨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之變動而調整,如被告 逾期還款,凡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均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 者,超過部分另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上開各筆借款,被告僅分 別繳付利息至九十一年十二月或九十二年一月間,到期後亦未依約還本,尚欠原 告借款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 查被告均為上開各筆借款之借款人或連帶保證人,依法自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 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被告應連帶給 付原告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二、被告抗辯:
(一)被告力曄公司、己○○甲○○部分:對於本件原告之請求,不予爭執,先前 係因原告未提出相關資料,始質疑其所主張之欠款金額。被告力曄公司於八十 九年八月間因人事變動,原有保證人離職,遂改由被告己○○甲○○及乙○ ○擔任連帶保證人,嗣於九十年八月間重新簽保時,因被告乙○○債信破產,



原告通知要求更換保證人,始由被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並增加定期存款 五十萬元及提出客票作為擔保。被告力曄公司受不景氣影響及被客戶倒帳拖累 ,營運發生問題實非得已,希望原告能先就擔保品處理,並暫時停收利息等語 。聲明: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丙○○部分:對於本件原告之請求,不予爭執。被告乙○○係伊父親,當 時因為被告乙○○信用不好,原告始要求更換伊為連帶保證人等語。聲明:駁 回原告之訴。
(三)被告乙○○部分:不否認原告所提保證書及授信約定書之真正,但伊於簽立上 開書件後,隔數日原告即向被告表示,因伊之債信不良,與擔任連帶保證人之 資格不符,應予以更換,方將連帶保證人另更換為被告丙○○,故原告提出之 本票九紙,其發票人欄均無伊之名義。經查,伊於九十年間即因無力清償銀行 貸款,而遭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年度民執字第二三九0四號強制執行,另依 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之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伊自八十九年六月間起至 九十年十二月間止,皆處於被催收之狀態,信用卡亦遭全數停用。因伊當時債 信不良,無法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原告因而要求主債務人即被告力曄 公司更換其他連帶保證人乙事,並有力曄公司之職員劉佳美陳得誠可證,爰 聲請傳訊。眾所週知,如當事人之債信不良者,無法獲得金融機構同意借款或 擔任他人之連帶保證人,尤其本件借款金額高達一千餘萬元。再者,按原告銀 行內部「業務處理程序─授信篇」之作業規範,其第三節第二項第一點第一款 明文規定,原告應對保證人有無償債能力進行評估,另第二點第一款又明定曾 有破產或退票紀錄之人,因信用不佳,不宜擔任保證人。就此「舉輕明重」, 伊於九十年間已遭法院強制執行,另依聯合徵信中心記錄信用卡已遭全數停用 ,尚被其他銀行催收中,毫無債信可言,於此情事下,原告斷不可能就本件鉅 額借款同意伊擔任連帶保證人,實已無庸置疑。綜上所陳,伊因債信不良無法 擔任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經原告承辦人員通知,更換為被告丙○○,而原 告怠於將伊之名義除去,其主張伊應就本件借款負連帶清償責任云云,並無理 由等語。聲明:駁回原告就被告乙○○連帶給付部分之請求。三、得心證之理由:
(一)按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就債權人與主債務人間所生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務, 預定最高限額,由保證人予以保證之契約,學說上稱之為最高限額保證。此種 保證契約如定有期間者,在該期間內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不逾最高限額者 ,均為保證契約效力所及。如未定期間者,於保證契約未經保證人依民法第七 百五十四條規定終止或有其他消滅原因以前,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亦同。 故在該保證契約有效存在期間內,已發生之約定範圍內之債務,縱因清償或其 他事由而減少或消滅,該保證契約依然有效,嗣後所生約定範圍內之債務,於 不逾最高限額者,債權人仍得請求保證人履行保證責任(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台 上字第九四三號判例參照)。本件被告己○○甲○○乙○○丙○○四人 於九十年八月一日與原告訂立保證書,約定就主債務人即被告力曄公司對原告 所負之一切債務以本金五千萬元為限額,願與被告力曄公司負連帶清償責任; 所稱一切債務,係指被告力曄公司於當時(含過去所負,當時尚未清償者)及



嗣後對原告所負之借款、票據、墊款、透支、保證、損害賠償及其他債務,有 被告承認為真正之保證書一件、授信約定書五件附卷可稽。依上開說明,被告 己○○甲○○乙○○丙○○四人於終止上開保證契約前,就被告力曄公 司對原告所負之一切債務,即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二)本件被告己○○甲○○丙○○三人對於渠等應就被告力曄公司對原告所負 一切債務負連帶清償責任乙節,並無爭執。僅被告乙○○抗辯其於簽訂系爭保 證書後,因債信不良,與擔任連帶保證人之資格不符,經原告承辦人員通知, 更換被告丙○○為連帶保證人加以替代,故被告乙○○已不負本件借款之連帶 清償責任等語。另被告己○○丙○○亦附和上開辯詞,己○○狀稱力曄公司 於九十年八月間重新簽保時,因被告乙○○債信破產,原告通知要求更換保證 人,始由被告丙○○擔任連帶保證人;丙○○則到庭陳稱乙○○係伊父親,當 時因乙○○信用不好,原告始要求更換伊為連帶保證人云云。惟查,法律並未 規定須具一定資力,始有擔任他人連帶保證人之資格,故被告乙○○當時縱有 債信不良情事,倘願出名作保,且為債權人接受者,仍應依法負其連帶清償之 責。而依被告承認為真正之保證書、授信約定書所示,本件被告丙○○係與被 告乙○○同時於九十年八月一日加入作保,共同就被告力曄公司之一切債務負 連帶清償責任,是被告所辯丙○○係嗣後取代乙○○為本件連帶保證人云云, 要與事理有違,顯屬不實。另參酌原告所提九十年七月二十三日至九十一年八 月二十八日期間之借款申請書、放款批覆書等內部授信文件,迭次載明對於被 告力曄公司之借款已徵提被告己○○甲○○丙○○乙○○四人為連帶保 證人等情,益證上開被告四人確實均為本件借款之連帶保證人無疑。另按,就 連續發生之債務為保證而未定期間者,保證人固得隨時通知債權人終止保證契 約(參照民法第七百五十四條第一項規定),惟被告乙○○始終未向原告表示 終止系爭保證契約,則系爭保證契約仍屬有效存在,洵無疑義。綜上,本院認 為除被告己○○甲○○丙○○外,被告乙○○亦應同負本件連帶保證責任 乙節,已臻明確。被告乙○○雖聲請本院傳訊證人即被告力曄公司之職員劉佳 美及陳得誠二人,擬證明原告確曾通知力曄公司更換其他連帶保證人,惟其所 主張之待證事實,業經力曄公司法定代理人己○○陳述明確,惟為本院基於上 述理由所不採,自無再行傳訊證人之必要。
(三)末查,原告主張被告力曄公司自九十一年十月三日起,陸續向原告借款九筆, 合計借款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上開借款已全部到期,惟被告力曄公司僅 清償部分利息,尚欠本金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等情,已據其提出本票九紙、原告銀行基本放款利率變動表一件、放款帳戶資 料表九件為證,並為被告均不爭執,自堪信為真實。(四)綜上所述,本件被告力曄公司既積欠一千二百八十二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暨違約金猶未清償,而其餘被告四人為連帶保證人,則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 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洵屬有據,應予准許。至兩造其餘之 攻擊或防禦方法及未經援用之證據,經本院斟酌後,認為均不足以影響本判決 之結果,自無逐一詳予論駁之必要,併此敘明。四、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五條第二項。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二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B審判長法官 黃麟倫
~B法   官 劉以全
~B法   官 朱嘉川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二十九  日~B法院書記官 馬文慶
~F0
~T40
附表:
┌──┬──────────┬────────┬─────────────┬──────────────────┐
│編號│本  金  金  額  │週 年 利 率 │利      息 │違       約       金 │
│  │ (新臺幣) │ │       │   │
├──┼──────────┼────────┼─────────────┼──────────────────┤
│一 │壹佰捌拾壹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二 │壹佰叁拾玖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三 │壹佰肆拾陸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四 │壹佰壹拾陸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二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五 │壹佰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六 │貳佰壹拾叁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自九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
│ │ │   │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
│ │ │   │ │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七 │捌拾壹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自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 │ │   │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
│ │ │   │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八 │陸拾捌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九 │貳百叁拾捌萬元 │百分之八點零七 │自九十二年一月七日起至清償│自九十二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
│ │ │   │日止按上開利率計算。 │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 │ │   │ │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超過部分按上開利│
│ │ │   │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
├──┼──────────┼────────┼─────────────┼──────────────────┤
│合計│壹仟貳佰捌拾貳萬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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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力曄特殊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