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簡上字第九號
上 訴 人 駱駝冷凍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進貴
被上 訴 人 沛榮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素貞
訴訟代理人 秦芳瑜
李中平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五月二日所為之判決,其正
本應更正如左:
主 文
原判決正本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欄中關於「王素 」記載,應更正為「王素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 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第一項定有明文。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B審判長法官 陳財旺
~B 法官 張紹省
~B 法官 朱耀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十 日~B法院書記官 方蟾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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