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聲字,92年度,1065號
PCDM,92,聲,1065,200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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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聲字第一О六五號
  聲 請 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洪 案
右列聲請人聲請違禁物單獨宣告沒收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二七三號),本院裁
定如左: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台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九十一年度偵字第二一三三四號被 告洪案涉嫌賭博案件,為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台灣板橋地方法院九十一 年度易字第三三0六號確定判決效力所及,經檢察官於九十二年四月八日不起訴 處分確定,而該案扣得之抽頭金新台幣(下同)二百元、麻將牌一副、骰子三顆 ,係當場賭博之器具,應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宣告沒收等語。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何人所有,均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 一項第一款、第二項及第四十條但書分別定有明文。考其立法目的,在從刑應附 隨於主刑存在,惟遇有犯人不明,以及經不起訴處分,或諭知無罪判決者,倘案 內有違禁物時,應如何處理,非法有明文規定,實務上將有困難,故本條但書規 定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以貫徹義務沒收主義之精神,故刑法上得單獨宣告沒 收之物,依同法第四十條但書之規定,係以「違禁物」為限。關於刑法分則所設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規定,其沒收之物,並非均係違禁物,如被告並不成立 犯罪時,該物應否單獨宣告沒收,仍應視其是否屬於違禁物為斷,不能因分則有 沒收之規定,概行沒收,業經司法院於三十年三月三十一日以院字第二一六九號 解釋甚明。本件被告洪案所涉賭博罪固經不起訴處分,並扣有抽頭金二百元、麻 將牌一副、骰子三顆等物,但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所謂「當場賭博之器具 ,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僅係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但書所指之特別規定 ,非謂當場賭博之器具為「違禁物」,此亦經司法院二十四年十月七日院字第一 三一八號解釋:扣押之賭具、賭洋,並非違禁物,不得單獨沒收在案。是聲請人 以上開扣案物品屬違禁物,聲請依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於法不合,不應准許,應駁回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 官 鄭 水 銓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謝 明 倫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七 月 四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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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